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的决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2-11-28 |
发文单位 |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 ||
文件号 |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 ||
摘要 |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投入第三章 建设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工程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2002年11月28日将《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