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3-10-10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
摘要 |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款修改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3-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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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款修改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