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4-06-30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
摘要 |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4-06-30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
摘要 |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