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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

政策类型 其他政策 颁布日期 2004-10-21
发文单位 水利部
文件号 水利部令第20号
摘要   经审议,水利部决定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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