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4-10-21 |
发文单位 | 水利部 | ||
文件号 | 水利部令第20号 | ||
摘要 | 经审议,水利部决定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4-10-21 |
发文单位 | 水利部 | ||
文件号 | 水利部令第20号 | ||
摘要 | 经审议,水利部决定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