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
发文单位 | 国务院 | ||
文件号 | 国农办恢字第159号 | ||
摘要 |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
发文单位 | 国务院 | ||
文件号 | 国农办恢字第159号 | ||
摘要 |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