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类型 | 指导文件,产业政策 | 颁布日期 | 2019-04-21 |
发文单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文件号 | 发改基础规〔2019〕738号 | ||
关键词 | 长江经济带 绿色发展 | ||
摘要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修订《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5%、60%予以补助;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5%、6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绿色交通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25%予以补助,对已承诺安排投资的东部地区续建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15%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补助不超过2 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