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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排污收费对象的复函

政策类型 其他政策 颁布日期 2001-09-28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件号 环函[2001]222号
摘要 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排污收费对象的复函 环函[2001]22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环境管理对象的请示》(川环发[2001]4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24条和28条分别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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