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排污收费对象的复函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1-09-28 |
发文单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文件号 | 环函[2001]222号 | ||
摘要 | 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排污收费对象的复函 环函[2001]22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环境管理对象的请示》(川环发[2001]4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24条和28条分别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1-09-28 |
发文单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文件号 | 环函[2001]222号 | ||
摘要 | 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排污收费对象的复函 环函[2001]22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环境管理对象的请示》(川环发[2001]4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24条和28条分别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