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88-12-13 |
发文单位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件号 | 津政办发[1988]113号 | ||
摘要 | 宝坻县、蓟县人民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水利局、石化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复函》(〔1987〕津政办函12号)中的有关征收天津石化公司在宝坻、蓟县地下水资源费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天津石化公司在宝坻、蓟县的水资源费,每立升暂按九分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