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栏 > 正文

【争鸣】靠污水厂提标,就能拯救水环境?

时间: 2016-03-15 10:17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刘淑杰

自11月4日环保部发布新修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来,业内讨论热烈。本文作者——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淑杰和很多在污水治理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学习探讨,结合大家在不同岗位、不同地域长期一线实践经验和工作认识,对该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产生了一些不同意见。本文为刘淑杰对意见稿的一些思考与见解,不代表中国水网观点,期待广大读者投稿参与讨论。

自2015年11月4日环保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来,笔者和很多在污水治理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学习探讨,结合大家在不同岗位、不同地域长期一线实践经验和工作认识,对该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存在诸多困惑,其中最无法理解和质疑的是在新增特别排放限值中规定了生态环境敏感区(涉及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中悬浮物(SS)由原来的一级A中10mg/L进一步提高至5mg/L(见表1)。

表1.jpg

首先,从原理上讲,悬浮物(SS)并不是我国此次提标急需要控制的关键污染物。

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资料,“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一条)。 “水体污染指排入水体的污染物在数量上超过该物质在水体中的本底含量和水体的自净能力,从而导致水体的物理、化学及卫生性质发生变化,使水体的生态系统和水体功能受到破坏。”( 水污染控制工程(第二版))。根据上述定义,只有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水体化学、物理、生物等特性变化,结果为破坏水体功能的才称之为水污染。我国目前要投入大量资金治理的河流、湖泊和水库的污染问题,就是因为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进入水体,造成了河流的黑臭,湖泊、水库和近岸海域的富营养化等水体恶化问题,造成这些水体恶化的根本原因是有机污染(COD)、氮、磷污染、溶解氧偏低等,而不是悬浮物(SS)的影响。或许有人会说悬浮物造成COD量的改变, 但是根据COD定义:“在一定条件下,经重铬酸钾氧化处理时,水样中的溶解性物质和悬浮物所消耗的重铬酸钾盐相对应的氧的质量浓度。” (见GB11914-89),COD值已经包含了悬浮物(SS)的污染贡献。由此可见,在COD已经限制到30mg/L以下、氨氮限制到1.5mg/L以下,总磷在0.3mg/L以下的时候,悬浮物(SS)根本不是水环境污染治理急需控制的关键污染物。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从一类水体到五类水体均没有对悬浮物(SS)提出要求。所以,即使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自然水体,其低浓度的悬浮物(SS)也不会造成受纳水体的污染。

其次,从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所引用文献可以看出,国外发达国家均没有对悬浮物(SS)做出如此严格的标准限制。

笔者直接摘取新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的数据来说明。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所列举的数据中,把悬浮物作为标准的有法国、日本、美国等,最严格的是法国的深度处理TSS限制在20mg/L,日本集中式污水处理的悬浮物排放标准为40mg/L,美国二级污水处理TSS排放标准也不过是30mg/L(30天平均值),欧盟标准虽然对氮、磷排放要求较高。但对悬浮物(SS)的限制也仅仅是35mg/L。

再者,笔者认为突出提高悬浮物(SS)指标,会偏离本次标准修订的目标,对特定技术的指向性明显,妨碍技术创新,对促进城镇污水厂污染治理技术进步不利。

本标准修订稿前言部分明确定位:“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国内外标准都表明低浓度悬浮物(SS)排入水体不应是造成水体恶化的原因,目前,我国保护水环境针对的目标污染主要是有机物(COD)、氮、磷及其他污染重金属污染,这些指标在我国都制定了全世界最严格的排放限值,为了达到这个限值,我国的行业科研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也进行了不断的探索研究,目前,也已经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在《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一文指出,污水处理厂不同处理工艺对悬浮物的去除效果分别为:二级处理85~90 %, 出水可达到30 m g/L以下; 二级强化90~ 95 %, 出水可达到25 mg/L; 深度处理的去除率可达95 ~ 99 % ,出水5 ~10 mg/L, 如果经过膜处理,出水的悬浮物可达到检不出的水平。从这里,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如果我们新标准把SS限值到5mg/L以下,无疑会给行业一个在全国大面积推广膜处理工艺的信号,这会对其他新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征求意见稿一出,行业不断有报道说:“这将为我国MBR膜产业带来巨大的应用空间。其中,带内衬MBR膜技术的公司将明显受益,为其发展提供了更大的想象空间。” 12月2日,E20水网固废网转载了“多部委力推水安全创新工程,膜市场2020年有望破2500亿元”的报道。

那么,膜处理工艺真的是适合于我们国家大面积采用的完美无缺的技术方式吗?

笔者就从最常用的MBR工艺来讲,MBR工艺是通过在生化反应过程加入膜过滤设备,通过膜过滤设备拦截微生物来提高微生物的数量,并通过膜过滤设备提高了分离效果从而达到出水水质优于传统工艺的目的。这是MBR工艺的本质,MBR膜本身没有任何污染物去除功能,它起到的就是物理过滤,是分离过程的强化,污染物的去除本质上还是靠微生物降解。  

12

编辑: 李晓佳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刘淑杰

高级工程师,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生态与环境保护实验室主任,深圳环境微生物资源开发与应用工程实验室主任,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新型环境保护技术方向学科带头人,RPIR快速生化污水处理技术第一完成人,快速生化污水处理技术专家,深圳市领军人才,深圳市阅读推广人,CCTV发现之旅<华商论见>栏目特邀嘉宾,2015引领行业创新发展杰出贡献人物。

作者新文章

作者热文排行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