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2-24 10:22
来源:
作者: 兰亚军
2、垃圾分类制度。对已产生的垃圾,从家庭从源头开始实行分类,并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实行垃圾不落地的收运方式,改变现在扔垃圾“太便利”的生活方式。
3、保护环境制度。 在大街上不乱扔垃圾,同时,还积极宣传动员“节约资源、杜绝浪费”制度,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
4、垃圾处理费制度。落实垃圾“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的制度。
5、成立社区基金制度。成立垃圾分类回收基金,一方面 ,用于垃圾分类宣传、动员、研究等费用,另一方面用于补贴回收低价值物品的费用,如玻璃、泡沫、厨余垃圾等,以弥补市场失灵而造成这些产品无人回收的问题。基金来源一是政府拨款,二是单位或个人捐助,三是实行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或押金制度。
6、押金制度。 借鉴国外或我国台北市的押金制度的做法,对低价值的如玻璃瓶、电池收到一定的押金,消费者在使用完将用过的玻璃瓶和电池等交到指定地点后退回押金。
五、如何实现这些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制度的建立,不是同步进行的,需要一定的先后顺序。
1、制定制度的科学性。顺应人性,结合国国情,科学合理的制定。如果制度设计本身有问题,那么,肯定是执行不好的。需要走出校门或机关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才有可能将制度制定出来。
2、制度的可操作性。要进行多方调研,明白利益主体的,先小范围内试点,再优化。并有过程思维,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方法,不能急于求成,采取宣传动员发动、经济标杆拉动、社会道德方式来推动。
3、制度的经济性。制度是需要成本的,从立项、制定、到执行,都是需要成本的,成本太高则不具有可持续性。
4、制度的系统性。要结合环境、文化等软制度和或非正式制度,要考虑制度的配套和协同,需要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等手段综合实施才。不很单兵突进,更不互相矛盾。
六、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EPR)的关系
1、目的都是减少垃圾的产生。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概念(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概念),最初是由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教授在1988年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的。他认为,延伸生产者责任旨在保护环境,降低产品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它通过使产品制造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这一概念明确了产品被消费后,在废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环节中的责任主体。随后各发达工业化国家在其循环经济立法中也纷纷引入EPR概念,设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在循环经济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所以,它们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减少垃圾的产生,减少对端处理的压力,同时,对资源的再回收利用。
2、重点不同
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主要是征对消费环节的制度设计,旨在通过消费者的责任延伸,减少垃圾产生或对垃圾进行分类,生产者延伸制度主要是生产环节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是在生产环节就考虑处理时的方面 ,另一方面,将垃圾处理的成本考虑在内。目前,我国有些产品已部分领域在推进生产责任制度,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3、内容不同
因为环节不同,也注定其内容也不同。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就如本文讲的减少垃圾产生制度、垃圾分类制度、缴纳垃圾处理费制度等,而生产责任延伸制度则包括环境损害责任、经济责任、物质责任、信息披露等制度。
七、总结
在垃圾产量越来越多、“垃圾围城”的形式日益严重的今天,建立“消费者责任延伸(ECR)制度”刻不容缓。当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消费者责延伸制度”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子系统。本文只是“粗线条”的提及一下,实乃抛砖引玉之作,需要这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一起来探讨和完善。
主要参考文章:
1、吴玉锋:《国外基于EPR的基金及押金制实施效果及其启示(PPT)》(中国循环经济论坛 2015年11月1日)
2、王宁:《中国是世界上资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低耗生活 2017年11月9日)
编辑: 程彩云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研究院垃圾分类委员会主任,贵州高远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