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甘肃省兰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调查结果。根据通报,兰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西固区人民政府、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20名相关负责人受到问责处理。
根据通报,兰州市政府副市长严志坚被行政警告处分,兰州市建设局局长冯乐贵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对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姚昕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对法方提名的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总经理贾庆红,责成解聘总经理职务;对兰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王世宏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还责成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经济处罚。同时,责成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经济处罚。
在所有处罚中,兰州市建设局局长冯乐贵因履行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及行业监管职责不力,事件发生后在信息报送环节处置不力,上报不及时,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而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显得尤为严厉。
作为供水服务最终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理应负有第一责任。地方政府与供水企业之间建立的特许经营关系,属经济协议,而非行政性许可。因此,对于协议没有约定的责任都应该归为政府的责任范围,这其中理应包括对于第三方事故的应急处置职责。
诚然,除市、区两级政府职责之外,作为提供供水企业的兰州威立雅以及作为引发事故的第三方兰州石化相关负责人也难辞其咎,道理不言自明。从厘清责任的角度,本次处罚当属恰如其分;如果以重典施用的“稳、准、狠”作为标准的话,那么也应该为“4·11”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的处罚结果“点个赞”。
事件回顾:
4月11日,兰州市发生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故,出厂水苯含量高达118微克/升。通过污染源调查,确定苯超标系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的管道泄漏污染水厂自流沟所致,14日,停水区域解除应急措施,全市自来水恢复正常供水。
4月13日晚,环保部会同甘肃省政府在兰州市召开会议,听取甘肃省环保厅、兰州市政府对兰州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同时,“4·11”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表示,此次水污染与两次历史遗留问题有关。
编辑:田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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