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78号文),其中涉及污水处理劳务和再生水综合利用开征增值税并不同幅度的先征后返,这意味着环境服务业的“免税时代”就此终结。在7月21日由E20环境平台举办“第九期铿锵三人行-聚焦财政部78号文”活动中,苏伊士投资总监郝小军表示,尽管能从文中能感受到政府对行业的调整意图,但要真正实施起来,还有一定难度。
郝小军认为,增值税政策除直接影响企业成本外,还可能带来以下几点影响:
处罚严厉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大。78号文中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意味着企业只要遇到一次处罚就三年不得翻身,但目前污水处理行业有着诸多客观难处,如很多地方排水系统尚未实现雨污分离,加上管网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水处理企业的进水大多超标,而“进水超标”在环保局给予处罚时却不视作可容情的理由。在进水超标的客观前提下,出水稍不达标就要面临为期三年的处罚,对于企业来说未免过于严厉。
规定细则增大企业核算和财务管理难度。由于环境服务业长期以来的免税政策,大多数污水处理厂,在此前的运行过程中进项税的管理较为薄弱,而若没有进项税的相关票据,就无法进行消项税的抵扣。在骤然推行的增值税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该环节有较大的操作难度。
时间紧促,地方部门及企业一时难理清头绪。78号文发布突然,且要求迅速落地——6月15号发文,7月1号执行,留给地方水务部门和污水处理企业的准备时间相当紧促。而大多数的部门和企业可能还不太清楚文件的执行是怎么样的流程、应该怎么样去做、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规范,这些问题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细化、落实。
实施建议:区分新老项目进行征收
郝小军认为,虽然政策已出,但这个通知是相对原则性的条款,有讨论空间。他建议将是否与政府签订有效法律协议作为分水岭,对在该文件实施以前已经投产、已经运营及已签订协议的污水处理厂,不纳入文件的适用范围;对于在此之后签订协议的项目,可将该文件在法律文件中加以体现。
以前污水处理等一些服务业都是免增值税的,78号文的出台是开征增值税的标志。同时也对污水处理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能是国家呼应《水十条》,通过先征后返等新规定促严。面对效果时代,污水处理企业应该如何发展?由E20环境平台、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2015(第七届)上海水业热点论坛”将于9月11日-12日(周五、周六)在上海同济大学一二九礼堂举办。围绕“面向未来的污水污泥极致化之道”这一主题,邀请技术领域专家学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投融资领域专家,与行业关注者共同探讨“水十条”后,作为污水污泥领域的技术型企业,应该具备哪些面向未来的综合素质等话题。敬请关注。
编辑: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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