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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琼:污泥市场吹政策暖风 期待“靴子”落地有声【附政策原文】

时间:2016-04-14 16:07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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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笔者刚发布了一条关于污泥市场政策的观点稿“从韩国经验透视中国污泥政策障碍”,引起了行业内众专家及从业者的共鸣。一直以来,整个行业都在期待污泥政策的突破。说政策,政策就来了。在2016年4月9日举办的“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上,住建部城市建设司巡视员张悦向与会人员公布了一条消息:国家环保部和住建部即将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保总量函【2016】391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政策发布的亮点以及污泥问题的解决,E20研究院还是有话要说。

一、首次将污泥妥善处理处置纳入污水总量减排考核

众所周知,目前环保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考核监测,一般只涉及以下五个指标:COD、TP、TN、氨氮和SS,对于污泥的相关指标无人考核也无从考核。E20研究院认为,无人考核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政策对污泥处理处置没有强制性要求,即使政策早在2010年已经提出了50%含水率的出厂要求,但据调研所知,基本上目前近7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无从考核首先是因为政策不要求考核,其次相关政策缺乏考核的依据。而《通知》的发布,明确了将污泥妥善处理处置纳入污水减排中来,让污泥无人考核也无从考核的现状有了政策可依。文本中提出“各地要将污泥妥善处理处置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减排统一监管。对各种不规范处理处置污泥的行为,扣减该部分污泥对应的城镇污水处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量。”并明确了具体的计算方式及相对严格的惩罚措施。

二、污泥政策多年终迈步

政策问题,一直是污泥问题无法有效解决的根本问题。正如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原副总工程师杭世珺所说,污泥问题的解决,不是技术的问题,不是资本的问题,根本上还是政策的问题。目前,针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政策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部委发布的以推动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的意见以及通知,一类是技术政策,一类是标准。纵观政策发布的时间,基本停留在2012年以前。2015年2月《水十条》发布,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可见《通知》的发布,可以说是污泥政策在近年来迈出的很重要一步,也彰显了政府落实《水十条》中污泥处理处置目标的决心。

三、“言”出能否必行:污泥之路还很长

笔者在写此篇文章的时间里,微信群“水军”里也“热情”的讨论着这一新发布的污泥政策,大家在“欢欣鼓舞”的同时,更多的表现出了对政策执行力度的不信任,微友反映如下:“目前污泥问题的核心是业主得过且过,没有规划,应付了事”,“污泥脱水率的问题到现在执行了吗?”,“COD减排核查,市长一把手负责制,直接催生了环保局的大范围数据造假”……。还有微友在替监管层着急:“我认为应严管,不然污水处理有什么意义!特别是最终去向,必须严格实行五联单制度,并要进行严格审核,最好网上公示,让其无法遁形”,“政策法规是画线,核查才是出剑,是虚晃一剑还是言出必践?拭目以待”……。E20研究院认为,政策正在走向不断完善的路上,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环境的当下,我们相信污泥政策的步伐会不断加快,我们相信“靴子”落地必有声。

根据E20研究院最新发布的《中国污泥处理处置市场分析报告(2016版)》显示,目前全国产生的含水率 80%的污泥104301.4吨/天,妥善处理处置率仅在31%-36%之间。仅从治理需求上而言,污泥处理处置的问题解决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当然,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也是很关键的一环,笔者曾发文《把一吨污泥处置好 到底应该花多少钱?》进行过阐述。E20研究院认为,政策春风一旦吹起,污泥市场会将一夜间爆发,污泥处理处置企业们,你们准备了吗?在生态文明建设、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污泥行业的政策、技术、竞争格局将迎来哪些变化?更多详情请关注E20研究院近期将推出的 《中国污泥处理处置市场分析报告(2016版)》。

本文作者:肖琼

肖琼:E20环境平台合伙人、E20研究院院长助理、北大环境学院E20联合研究院院长助理

附1:政策原文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城函[2015]2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环境保护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近来,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规范处理处置污泥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威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城镇污泥处理处置专项检查

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污泥处理处置专项检查,重点对污泥临时堆放点及处置场地(以下简称过渡期处置场地)进行排查和整治,切实防范污泥二次污染。一是检查过渡期处置场地选址是否远离人群聚集区、农业种植区和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是否完备。二是检查过渡期处置场地现状,重点检查防污泥外溢挡墙、石灰覆盖、沙土覆盖、薄膜覆盖、臭味和苍蝇控制等措施是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要求。三是检查污泥运输、处理处置单位管理操作是否规范。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做好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二、加强对污泥产生量、去向及处置量的监督核查

严格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对污泥产生量、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一是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是否依法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二是核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处理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等问题,污泥运输、中转、储存设施是否密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三是核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台帐数据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是否一致。

三、进一步加强对污泥泥质的监测监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污泥泥质的监测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进行稳定化处理,并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等标准要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等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频次,定期对污泥泥质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泥质信息。

四、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要深入实施《“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按照“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尚未建成“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抓紧制定过渡期污泥处理处置方案,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工作。同时,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总体要求,确定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加快处理处置设施工程选址,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争取群众支持,尽早开工建设。对在建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保障资金投入,加快建设进度,及时组织验收,争取早日投入运行;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程》(CJJ131)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安全、稳定、达标运行。

五、强化监督执法

要进一步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在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以及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安全处置污泥的责任。对于违法行为要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大问题要挂牌督办。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对当地污泥产生、运输、临时堆放、中转与临时存储、最终处置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和环境风险,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污泥处理处置应急预案。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处理处置污泥的单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视情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在2015年3月10日前,将排查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调查表(见附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自查基础上适时开展专项抽查。

附2:考核案例示意

(来源:中宜环科环保产业研究微信)

某地新建污水厂1万吨/日规模,考核当年减排水量9000吨/日,化学需氧量进、出水平均浓度分别为400mg/L和40mg/L,氨氮进、出水平均浓度分别为35mg/L和5mg/L,每日产生80%含水率污泥5吨,年产污泥1825吨,以化学加药+高干脱水至50%后填埋,实际外运污泥量730吨(50%含水率计)。当年上报核定该污水厂化学需氧量削减量1182.6吨,氨氮削减量98.6吨。

如果污水厂被发现缺少台帐资料来佐证污泥规范化处置,涉及污泥量200吨,则将被扣减的污染物削减量:

化学需氧量(200/730)×1182.6×30%=97.2吨

氨氮(200/730)×98.6×30%=8.1吨

若被发现台帐作假,则上述的30%将调整为50%。


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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