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如下: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按照国际旅游岛建设、绿色崛起发展战略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以保持优良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完成国家水污染防治考核指标为基础,以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为导向,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构建水生态环境安全格局,推进经济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工作目标:
按照环境质量“不能下降,只能更好”的原则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力争到2020年,全面达到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我省各类水体水质考核目标要求。全省重点湖库和主要河流水质持续保持良好,城镇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保持优良,城镇内河(湖)污染问题得到解决。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18年,全省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实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列入国家地表水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省级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4%以上;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县城以上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III类标准)为100%;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较差比例保持不变;近岸海域国控考核点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100%,省级近岸海域考核点位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各类水体目标详见附件1-6)。
到2030年,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97%以上,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水质基本达到或高于Ⅳ类标准,全省内河(湖)水质达到或优于IV类标准的比例为100%,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100%,近岸海域考核点位优良比例达到98%以上。
一、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实施严格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饮用水全过程管理,开展重点流域和湖库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严防地下水污染,保护海洋生态,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一)加强水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格执行《海南省总体规划》要求,划定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洪调蓄、海岸带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两岸50米、湖库周边100~400米、重要湿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实施严格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开发活动。(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要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取缔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对水质出现超标的饮用水源地开展综合整治,确保水质稳定达标。加强松涛水库、大隆水库等重点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控,到2017年,新建11个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单一水源供水的海口(东西片区单独供水)、琼海、定安、屯昌、临高、乐东、白沙、保亭和琼中等市县应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至2020年,县城以上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保护重点流域和湖库水生态环境。强化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等三大流域主干以及其它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开展重点湖库环境保护试点,完成松涛水库、牛路岭水库、大广坝水库、万宁水库和大隆水库等五大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以重点流域、重点湖库水质不下降为底线,到2017年年底前,84%的大中型湖库水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到2020年,全省重点监测的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水务厅等参与)
(四)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域环境状况和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到2017年年底,全省重点地区新建142个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开展全省重点区域地下水防渗处理措施检查,2016年年底前,完成省内10个重点工业园区、5家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2个油品储备码头及仓库和重点矿山开采区,以及全省16个生活垃圾填埋场和1个危险固废填埋场等区域专项核查,确保上述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到2017年年底,全省所有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到2020年年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全部实施封井回填。(省生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五)保护海洋生态。严格控制向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典型海洋生态区域和滨海湿地以及产卵场、索饵场、繁殖场等重要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实施增殖放流,在三亚、文昌、琼海、万宁、陵水、临高、儋州等沿海市县选择适宜海域建设人工鱼礁区。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与保护,恢复改善功能。加强三沙岛礁的保护和生态恢复,推进三沙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到2018年年底,实现主要岛屿污水全处理。到2020年,近岸海域断面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管,开展海域自然岸线调查,明确我省自然岸线的长度和具体位置,对自然岸线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开,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市县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60%。(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二、治理突出水污染问题
针对全省主要江河、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总体优良,城镇内河(湖)、城市黑臭水体、农村饮用水水源、部分近岸海域和入海小河流等局部水污染问题严重的现状,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水污染问题。
(六)实施城镇内河(湖)治理。落实《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开展排查污染源,实行“一河一策”,制定针对性的治理行动方案;集中开展打击偷排漏排、非法采砂、垃圾入河、非法养殖等水污染违法专项行动;实施污水治理河道清淤、垃圾收集、工业废水、养殖、种植业面源、水土流失治理、河道非法采砂、湿地保护、生态恢复、水环境监测建设等整治工作,对全省已明确的64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进行集中专项治理,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全省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具体见附件1)。(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七)开展城镇黑臭水体整治。成立全省各级城市内河(湖)水环境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和协调全省城市内河和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制定我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和效果评估的要求,启动全省流经城镇河涌的黑臭水体排查和污染负荷调查工作,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单位及达标期限。各市县政府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恢复等措施,系统整治各辖区内黑臭水体,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年底前,消除全省10%以上的黑臭水体。2017年年底前,消除全省40%以上的黑臭水体,海口、三亚、儋州等地级以上城市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水无臭味、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海口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8年年底前,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年前,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具体见附件2)。(省水务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八)加强不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完成全省现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立桩定界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标识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各市县政府针对水质不达标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污染原因,制定水质达标方案,依法拆除排污口、设置生态防护带等,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膜法”示范工程建设,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到2020年年底前,现有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得到大幅提升。(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九)强化水质退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研究建立重点近岸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行严格的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鼓励沿海市县对陆域各类污水进行连片集中治理后深海排放。实施海口湾、秀英港、八门湾、小海、老爷海、新村港、铁炉港、三亚湾、洋浦工业港区、后水湾、东水港等重点海湾、港口、潟湖的污染治理。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严厉打击沿海旅游餐饮业水污染违法事件,保证旅游餐饮业废水达标排放。力争到2020年,水质退化的近岸海域水质稳步提升。(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等参与)
(十)推进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治理。制定我省入海小河流整治实施计划,明确消除V类及以下水质的总体目标,公布整治河流清单、责任单位和达标期限。各市县政府研究并采取合适措施系统整治各辖区内入海小河流,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20年年底前,全省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三、控制源头污染物排放
(十一)狠抓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因地制宜改造部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排水去向为三大流域源头或干流、五大湖库及近岸海域重要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其它污水处理厂要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到2020年,所有市县和重点镇必须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海口市污水处理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三亚市、儋州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其他市县污水处理率达到85%,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5%。(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加快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按照老城区优先、统筹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施工的原则,制定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加快在建污水处理厂管网项目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制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污水管网建设和入网许可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严禁向旅游景区或整治的内河(湖)直排生活污水。到2017年,海口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市县应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全面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17年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海口污泥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竣工投产。其他市县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90%以上。(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二)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源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制定实施我省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控制生猪养殖数量在600万头左右。划定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2017年年底前,依法逐步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规模化养殖场治理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等参与)
控制农业种植业面源污染。开展重要粮食基地、瓜菜基地和水果基地的面源污染监测和评估。发展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研究制定农药、化肥使用种类目录和使用技术指南,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农药、化肥、农膜污染的影响。选择中部山区敏感区域和松涛水库等大中型灌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以沼气工程为纽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广循环农业模式,探索建立适于我省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模式。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各市县编制出台本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养殖禁止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逐步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养殖项目。加强水产品药残检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养殖用药行为,制定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地方标准,严格查处未达标排放养殖废水的行为。推广应用养殖废水处理和循环水养殖技术,防治高位池和工厂化海水养殖污染。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动水产养殖向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及生态化方向发展。到2020年,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1.8万公顷左右,水产养殖废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农业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贯彻落实“以奖促治”政策,结合美丽乡村、文明生态村建设,统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和垃圾处理,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400个。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完成1000个美丽乡村的建设任务。(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十三)强化工业污染源防治。全面清查“十小”企业。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编制取缔企业清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上报环保部备案。2017年年底前,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针对本省普遍存在的小制胶、制糖等污染水环境的热带农产品加工行业,制定“海南省十小企业清查清单”和实施计划,2020年年底前,完成海南省十小企业取缔任务。(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开展重点行业水污染整治工程。开展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氮肥、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水污染专项调查,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新建、改建、扩建造纸、氮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等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集中治理产业园区水污染。针对全省六类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开展排查,制定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计划。产业园区必须配套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产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年底前,全省现有40%的产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年底前,全省产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消其园区资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十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按照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有关船舶环保标准,制定年度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入港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明确我省船舶拆解行业准入条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组织编制我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强港口和码头船舶水污染治理,加快完善港口污水和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禁止未经处理的船舶污水和垃圾直接排放。到2017年年底前,海口港、洋浦港、八所港、三亚港、清澜港五大港口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建设要求,到2020年全省所有港口环境基础设施全部达到建设要求。建立海洋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我省溢油应急设备库、中型溢油回收船和岸基雷达溢油监视系统建设。加强港口溢油和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建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配备与其污染风险相适应的物资设备和应急力量。(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生态环保厅等参与)
四、推进经济绿色发展
(十五)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针对小造纸和制糖,以市县为单位,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保厅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将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等参与)
(十六)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定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造纸、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分年度退出方案,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等参与)
(十七)严格环境准入。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或水域,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暂缓审批区域内新增相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到2016年年底前,启动《海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工作,进一步明确重点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到2020年,各市县要完成水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十八)推进工业循环用水。推进昌江石碌铁矿和乐东抱伦金矿等重点采矿区矿井水综合利用,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金海纸浆、海南炼化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制浆造纸、制糖、化工、钢铁、火电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鼓励沿海市县逐步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促进工业生产用水工艺的持续改进,到2020年,电力、造纸、石油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十九)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按照《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全面考核各市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将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纳入考核体系。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50.3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25%;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参与)
(二十)实施水资源调控。确定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等主要河流生态流量和需要开展闸坝联合调度的河流及断面,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洪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以流域为单元,结合行政区域,按照“以水定地以水定人”的原则,以水资源设定区域人口调控总量,制定水资源总量配置方案和配水管理应急预案。全面禁止新建小水电项目,建立现有小水电逐步退出机制,对于已经丧失使用功能或严重影响生态又无改造价值的水电站,强制退出和淘汰。加快推进红岭水利枢纽工程、红岭灌区、南渡江引水工程、迈湾水利枢纽工程、天角潭水利枢纽工程等建设,优化全岛水资源配置格局,推进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省水务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在三沙市辖区陆地、海口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和儋州市新英湾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严格控制超采地区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下水超采区的治理工作,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2016年,启动全省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部的划定工作。(省水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一)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大节水资金投入,推广设施节水、保水剂节水、水田综合节水等技术推广示范建设。推进松涛灌区、红岭灌区等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实施农田水利和高效重点节水县建设。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5。(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二十二)加强城镇节水。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转变城市建设方式,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建设措施,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以三亚作为国家海绵城市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全省推广,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目标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加快推进三沙市海水淡化工程设施的建设,采用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家庭和单位使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开展供水管网漏损现状调查,制定供水管网维护和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到2017年,全省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三)加大水环境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达标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二十四)严厉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对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零容忍”,依法严厉处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等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二十五)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建立定期定点执法稽查制度,每年至少对3个市县开展重点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并规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程序,制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的备案、审批和移交监督制度等。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情况。(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七、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六)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体系。全省各市县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地级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市县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都应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十七)推行排污许可。制定我省排污许可证分级分阶段核发计划,先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研究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二十八)加强环境风险源防范。以重点流域、湖库、近岸海域水域周边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和石油平台为对象,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定期评估各企业的环境风险。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2017年年底前完成监控评估水源地、水产品集中养殖区及农产品种植区环境激素类污染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二十九)建设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覆盖全省城乡区域和江河、湖库、近岸海域、地下水、城市水体的水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年底前建成覆盖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重点河流和湖库、重点入海小河流、近岸海域、城镇水体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全面、客观、科学反映我省水环境质量情况。加强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重要水体水质自动在线监控,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跨行政区域断面、重点河流、湖库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对全省重要水体和跨界水体实现自动在线监控和水质监测预警。完善三沙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三沙水环境监测常态化。(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等参与)
(三十)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省、市县水环境监察和监测队伍建设,省级环境监察、监测机构按一级标准建设,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按二级标准建设,其他市县按三级标准建设,重点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察、监测力量。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加强省和市县、开发区、海洋保护区海洋与渔业监察队伍建设。健全环境监察、监测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察、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016年起,各市县应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等参与)
八、强化科技政策支撑和市场调控
(三十一)政策制度支持。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修订《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研究起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排污许可证等地方性法规。出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政府规范性文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通报入海(河)排污口信息和水功能区、近岸海域、海洋水质监测数据,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出台《海南省重点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修复办法》。(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农业厅、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三十二)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机制。修改完善《海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进一步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措施。(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三十三)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完善科技成果评审和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膜处理技术(“膜法”)净化饮用水、高位池封闭循环生态养殖技术、高效新型污水循环回用处理专利技术等饮用水净化和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相关的技术成果。鼓励采用产、学、研相结合方式,建设一批示范项目,制定工程技术规范,逐步建立我省先进实用技术目录。(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三十四)培育和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镇黑臭水体治理、城镇内河治理、入海小河流清理整治、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三十五)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全面实施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未实行阶梯水价的三亚、文昌、定安、屯昌、临高、昌江、乐东、陵水、保亭等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要尽快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物价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研究制定《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能够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近期调整全省各市县的生活污水处理费达到0.8元/立方米以上,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达到1.0元/立方米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我省污水排放收费标准,污水中COD、氨氮和五项重金属(铅、汞、铬、镉、砷)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近期,国控企业中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所有国控企业及已安装监控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20年年底前,适时出台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具体规定,合理提高征收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加大环境资源税费改革。加强环境资源税收研究,在国家统一政策范围内,探索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三十六)强化市场经济调控。建立激励机制,建全企业“领跑者”制度,对用水效率、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对水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限额标准的行业及企业,加大差别化水价和惩罚性水价实施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建立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评估结果。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行为与信贷支持、税收优惠、财政补助和证券融资挂钩,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投保目录,建立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机制和理赔程序,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等参与)
实施流域生态补偿。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三亚、保亭先行试点,建立健全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三十七)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拓宽投入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政府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各市县政府制定水污染防治投资统计制度,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农村环境保护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等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三十八)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市县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抓紧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市县工作方案须报省政府备案。(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三十九)明确部门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省生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省发展改革委要将全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重点整治项目要优先安排资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工艺和产品名录,促进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省财政厅要统筹整合省级环保、水利、农业等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支持力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检查督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镇节水工作。
省水务厅要检查督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合理配置水资源,负责组织城镇黑臭水体治理。
省农业厅要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加快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民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加强海洋污染治理,按规划合理布局养殖区域,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省交通运输厅要做好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包括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
海南海事局要做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的监督管理和防止拆船污染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要按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四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产业园区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参与)
(四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市县黑臭水体、城市内河、入海小河流和农村饮用水等具体治理任务和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结合跨界水质监测断面,开展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参与)
实施问责制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市县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突出水环境问题治理工作执行不力或限期治理不达标的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实行水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制。(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四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逐月发布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公布各市县排名情况,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5个市县名单。对水环境质量状况差的市县,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国家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通过省生态环保厅门户网站,公布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主要包括: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污染源监测信息。(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四十三)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充分借助媒体的力量,加大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生态环保厅负责)
(四十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省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建设国际旅游岛、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作出贡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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