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升级改造,梁子湖、斧头湖等敏感区域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6年底之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干流、汉江干流和不达标水体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2017年底之前,除“四厂合一”工程(搬迁沙湖、二郎庙、落步咀污水处理厂,建设北湖污水处理厂)之外的中心城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升级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到370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主城区和功能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新城及新城组团、中心镇和一般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70%和6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加快推进全市污水系统建设,统筹考虑城市开发、旧城改造与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和住宅小区新建管网均须实行雨污分流。积极推进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不达标水体以及东湖等重点湖泊周边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或者分散处理等治理措施。2016年实现全市中心城区40个湖泊主要排污口截污;2017年底之前主城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年均浓度力争达到150毫克/升。到2020年,主城区和新城区建成区湖泊实现全面截污,建设以雨污分流为主的城镇污水系统,主城区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90%以上,新城区建成区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年均浓度力争达到170毫克/升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推进污泥处置
落实《武汉市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建设南太子湖、三金潭、黄家湖、汉西等污泥处理处置项目。2016年,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以上;2017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取缔非正规的污泥堆放点。(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城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三)强化企业环境监管
1.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1)实施排污许可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2017年底之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完善法规和标准。结合国家、省现有以及即将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制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等负责组织实施)
(3)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实施《武汉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诚信企业采取奖励性环境管理措施,对环境保护不良企业采取惩戒性环境管理措施。2017年底之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共享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上市融资、评优评先认定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加大执法力度
(1)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健全环境执法协作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
所有已批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需于2016年底之前完成规划环评工作。2017年底之前,工业集聚区(园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完善污水集中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上报具备审批资格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强化钢铁、化工及环保产业聚集区、汽车及机电产业聚集区、光电子及生物医药产业聚集区、食品产业聚集区等四大产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列出集聚区内废水预处理未达标的企业清单及运行不正常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限期完成整改。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引导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建设。(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四)推进面源污染防治
1.防治养殖污染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规定,三环线以内禁止养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必须在2016年底之前全部搬迁或者关闭,三环线到外环线之间的限制养殖区内的畜禽养殖应当在2017年底之前全部搬迁或者关闭。各新城区和功能区应当在2016年9月底之前,进一步划定本辖区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之前搬迁或者关闭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内畜禽养殖;限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2018年底之前,原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实现零排放,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全部搬迁或者关闭;适度养殖区要根据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规划集中养殖区。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低水平分散养殖向规模化、生态化、集约化养殖发展,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降低畜禽养殖污染。全市生猪养殖要控总量、限增长,全面禁止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整治。(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控制水产养殖污染。2016年底之前,按照湖泊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容量和防洪要求,编制全市渔业养殖规划,制定渔业养殖技术规范,确定具体的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密度、方式和布局等。中心城区湖泊禁止渔业养殖,现有的渔业养殖要在2017年底之前全面完成退养;非中心城区湖泊禁止围网、围栏、网箱养殖和投施肥(粪)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现有围网围栏应当于2016年底之前全部拆除。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推广稻田综合种养、循环水利用和增殖渔业等生态养殖技术。(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农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推进农业污染防治
(1)综合整治农业种植污染。2016年9月底之前,制订武汉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大力推广节肥、节药和农田污染最佳综合管理措施等先进适用技术。探索面源削减与点源削减的抵扣政策,减少氮、磷排放量。鼓励使用有机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年均递减1—2%。(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提高农田环境保护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境保护规定。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采用先进的农业灌溉技术和耕作方式,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大力发展循环农业,到2020年,各类循环农业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016年9月底之前,各新城区制订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广冲水式厕所和生态拦截工程。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有效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区域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到2017年,全市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7年村庄环境整治率达到60%;到2020年全市70%以上建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到2030年,全市95%以上建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控制移动源污染
(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2016年9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防治方案。全面排查现有运输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运输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建立海事、港航、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汉江干线。分类分级执行船舶结构、设施、设备的环保相关标准,现有船舶2020年底之前全面改造达标,经改造仍不能达标的船舶限期予以淘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船舶执行新的标准,禁止不达标船舶在武汉市水域内通行。(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武汉海事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开展长江、汉江岸线污染综合整治,优化港口码头布局,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须建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垃圾等接收处理处置设施,完善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于2017年底之前达到建设要求,其他港口于2020年底之前达到建设要求。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以及在中心城区湖泊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内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者应当制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武汉海事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5.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结合城市绿化和初期雨水利用,积极推行低环境影响的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净、排相结合的大型集中式和小型分散式雨水洪水收集利用设施,促进城市雨水资源利用。加大对建筑工地、路面、城区雨水排口的垃圾和污水、汽车尾气、大气干湿沉降等污染源的监管力度,防止污染物随雨水径流污染水体。规范和完善道路管网、城市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建设,优化排水体制,减少不透水地面比例,到2020年,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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