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考核
34.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县(区)碧水工程实施方案,重点制定城市河流整治措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措施和良好水体保护措施,确定辖区内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建立完善“河长制”,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覆盖南阳市水域范围内的所有河道,确保每条河、每个河段都有河长,都有责任人,全市所有河道溪渠都有人管护。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城管局、林业局、南水北调办35.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政府建立由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组成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36.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尤其是省、市管企业要带头落实,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政府国资委、工信委
37.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环境质量目标责任体系。每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县(区)、各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同时,要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区域限批”、“一票否决”等处罚措施,组织、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地方,由监察机关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部门: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二)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38.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县(区)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对水环境质量差的县(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所在地党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评先评优资格,已取得的环保方面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并向社会公告。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水利局
加强舆论引导。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及时、准确收集水环境保护舆情动态,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分析和应对。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台、日报社、广播电台39.积极扩大公众参与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提高节约用水意识,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攻坚的关键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实施硬措施、采取硬办法,确保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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