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标准,将是与未来需求和当下技术可达相匹配的、污染排放与水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具有可达性、适应性、前瞻性的标准,是既能对当下污染起到管控、又能促进污染控制技术发展的标准。
这里的监管,也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还包括从国家细化到流域到地方的水环境战略、机制和模式,如水十条等重大行动计划和方案,甚至还包括公众参与的更广泛的监管。
本文摘选自北控水务科技内刊《水务视界》01期
编辑: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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