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说明
1.“登记单位”指登记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已获得审批的排污口提供审批文件作为附件。
5.排污口编号建议取9位数,前6位数按中国行政区编码,依次为省市县编码,后3位数为县的排污口编号。如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1号排污口编码为445224001,44-52-24-001分别对应是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排污口编号。
6.“排污口性质”“排放方式”“入海方式”等栏目填写相应的选项。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近岸海域名称。9.“排污口平面位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采用离岸排放应说明离岸距离及扩散器采用情况。
10.“排入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填国务院或有关省份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中的功能区名称,未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海域,此栏空缺。
11.“批复废水排放量”填批复的排污水量。
12.“排放污水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2014年日均污水排放总量。
13.“污水特征”根据水污染物性质,填写相应的选项,可多选。
14.按审批文件填写。
15.“项目名称”:登记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6.“允许排放浓度”填排污口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浓度。
17.“日排放总量”填允许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8.“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允许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9.“实际排放浓度”填排污口2014年日均污染物排放浓度。
20.“日排放总量”填排污口2014年日均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21.“年排放总量”填2014年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22.排污海域、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23.表格空间不够可另附页,必要的材料可作为附件。
24.无数据可不填写,但必须在相关项目空白处注明。
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判定条件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非法排污口:
(一)1990年8月1日,《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后,在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规定不得排放污水的水域设置的排污口。
(二)1990年8月1日,《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后,设置的排污管道出水管口位置不在低潮线以下的排污口。
(三)2000年4月1日,《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后设置的排污口,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排污口。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
(一)位于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的排污口。
(二)《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1990年8月1日)前,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或者在上述区域设立之前设置的排污口。
(三)已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排污口。(四)设置在重要环境敏感区附近,且造成环境敏感区水质超标的排污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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