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PPP项目中社会资本一般以税后利润为基础计算收益率,相关税收的最终承担方实质为政府、税收政策变动的成本也大多由政府承担,因此社会资本缺乏足够的动机来合理避税,且在前期方案中咨询机构也无法提供专业的税收筹划,将导致地方政府实际承担的项目税收成本较高,变相增加了地方政府的支付义务。
3、与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缺乏有效沟通
由于项目准备过程中对于税收不够重视,因此在项目准备过程中,咨询机构、社会资本和实施机构与税务主管机关的沟通还不够全面深入,多数单位有这方面计划但尚未实施、有些则根本没有这方面安排,仅少数项目表示已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且成效明显;且不同地区、甚至于同一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项目都存在不同的解释口径,也直接导致 PPP项目各方无所适从。
4、政府实际支付义务测算不准确
一方面是PPP项目各方对于税收缺乏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部分咨询机构也缺乏这方面的专业能力,因此导致了PPP项目前期准备中税收测算不够精确。尤其对于政府,作为PPP项目中税收的最终承担方,前期税收测算的不全面和不准确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政府的实际支付义务,并直接导致了物有所值定量测算、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不准确。
同时,如果前期方案中未能详尽规划税收筹划,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尤其在项目公司利润分配环节社会资本采取了相应的避税方法,这样会增厚社会资本利润,变相增加了政府对社会资本的支付责任。
5、部分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有待进一步明确
从问卷及访谈的情况来看,在部分税收政策的适用条件上有待进一步细化或明确,比较典型的包括,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贴项目中,用于弥补项目成本的部分和项目公司利润部分是否应同样纳税、地方政府支付的服务对价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等,目前已经看到不同的地方税务部门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和界定;对于来自于中央财政等上级的专项补贴,不同项目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办法也不尽相同,税负也相应不一样。
三、关于进一步优化PPP项目税收安排的建议
1、用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PPP项目广泛运用于水务等公共服务各领域,相关部门针对这些公益性领域已制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应在PPP项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等规定,注重用好现有的优惠政策,并在项目前期方案策划中,注重各项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尤其应注重加强与当地税务主管机构的沟通,为后续项目顺利享受税收优惠打好基础,以切实降低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
2、重视PPP项目前期税收筹划
合法合规地进行税收筹划,对社会资本而言,将有助于降低纳税成本、节省了费用开支,提高了社会资本的资本收益率,使其利润直接增加,进而增强社会资本的竞争能力;从政府而言,将会引导包括社会资本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政策导向行事,进而使得国家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调节效应得以实现。就PPP项目具体而言,开展充分地税收筹划,还将极大地有助于项目减少实际税收成本,从而减少了政府方的直接支付责任。
3、合理选择差异化的PPP模式
PPP模式的选择不仅取决于项目是新建或是存量改造,更应结合项目本身特征、及政府的目标和潜在社会资本的性质,选择个性化的模式。PPP模式的选择对于调动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对于项目的资产价格、会计处理、融资安排、税收筹划、再融资设计、和政府实际支付成本等会产生深远影响,包括项目税收成本的高低和税收筹划的安排均有实质性影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BOT、TOT或ROT等模式,而是应合理选择具体的PPP落地模式。
4、完善PPP项目税收优惠体系
建议针对PPP项目的经营模式、合作期限、项目性质等特性,完善现行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更加合理地覆盖各类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尤其对于因为采取PPP模式而较其他项目所增加的相关环节,如PPP项目公司资产转让移交等所增加的税收;以及由于PPP项目前期投入较大、但将在项目稳定运营后才能获得相关收入,所导致的前期亏损无法弥补;和PPP项目中项目公司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而导致增值税税负偏高等,应逐步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既能体现税收的公平,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PPP项目中地方政府的支付责任。
5、明确部分税收政策的执行口径
从本次调研可以看出,由于目前78号文和“营改增”等税收政策变动对于水务行业产生了整体的深刻影响,且PPP作为近几年新生事物、配套政策尚在逐步完善中,因此各地对所涉及的部分税收政策理解不一。如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贴项目中,地方政府支付的服务对价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弥补项目成本的部分和项目公司利润部分是否应同样纳税,对于来自于中央财政等上级的专项补贴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政府前期投入资产的增值部分该如何处理等,还有待政策制定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执行口径,以便地方实操部门统一认识。
6、界定不同PPP模式下相关资产性质
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仅针对企业采用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时项目公司的资产性质做了界定,将基础设施确认为公司的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但该文件仅限于通过特许经营实施的BOT项目,目前尚没有别的文件明确PPP其他模式是否也参照此办法执行,且对于项目公司而言,资产界定为固定资产、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不仅影响到项目融资的可得性和融资成本,且固定资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在折旧年限、损失税前认定、加计扣除等方面都会有差异,也就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因此,建议尽早明确PPP各类具体模式中资产性质的具体界定。
7、注重PPP项目税收优惠审核
为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作用,避免不合规项目通过包装偷逃税,应在加大对规范PPP项目税收支持力度的同时,加强对PPP项目的合规性审核,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结合国务院和财政部相关政策要求,出具PPP项目审核意见,以此作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依据。尤其是在推动PPP项目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所明确的程序性、主体性等方面要求,对诸如Public和Private界定错误,通过固定回报、明股实债等进行变相融资的伪PPP项目等,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严格防范企业借PPP名义进行包装以侵蚀税基。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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