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创新完善重要机制制度
(一)严格实行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落实指标分解和考核。将全市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及强度指标分解到主要用能领域和各地区,并每年进行考核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进一步分解落实。
严控新增项目用能。建立新上重大用能项目与各区、部门能耗总量分解指标的挂钩机制。优化节能审查制度,完善能评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新增项目节能审查闭环管理。
严格实施重点单位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总量控制、责任共担”的原则,对本市重点用煤企业年度用煤目标实施分解,并进行年度考核。将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与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扶持政策挂钩,进一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责任。
(二)完善强化重点单位节能控碳管理制度
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能耗监测信息平台。坚持实施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状况报告“双报”制度,基本实现本市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和联网全覆盖,逐步扩大工业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用能在线监测系统的覆盖面,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平台对监管部门、业主单位和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开展大型公共建筑需求侧管理试点示范项目。
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对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督促用能单位进一步强化节能控碳管理。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落实健全能源管理机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开展内部能源审计和计量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并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停止使用和生产不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
(三)全面实施能效领跑者和对标达标制度
树立能效标杆。定期评定发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终端用能产品、用能企业名单和公共机构名单,树立能效“领跑者”。对“领跑者”加大宣传力度,在产品技术研发推广、财政相关资金补贴奖励等方面优先支持。逐年提高能效“领跑者”的能效指标,并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耗限额标准体系。
推动对标达标。推动各类用能单位与本领域能效“领跑者”进行能效水平对标,制定追赶达标行动方案,明确节能挖潜目标和项目举措。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为抓手,要求所有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相关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品和企业,要限期予以淘汰整改,不能按期实现淘汰整改目标的,实行全社会公示,并执行差别电价、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等惩戒措施。
(四)深入推进碳交易和合同能源管理
深化碳市场建设。做好与全国碳市场的衔接。充分发挥试点优势,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加强对国内其他地区参与碳交易的能力支持。进一步深化本地碳市场,发挥碳排放交易制度对碳排放的控制作用,探索实施碳排放配额有偿分配。依托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加强碳金融创新,积极发展碳排放现货市场,稳步推进远期等衍生品市场,努力将上海建成全国重要的碳交易平台和碳金融创新中心。
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公共机构率先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项目对接、培训宣传等服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平台。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创新,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能源托管等专业服务。
(五)完善绿色投融资机制
拓宽融资渠道。组织推动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绿色企业债券。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降低绿色信贷的融资成本,加大绿色信贷推广力度。在政府产业类扶持资金中将绿色低碳技术和相关企业列为重要支持对象。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
加快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广发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权益抵押融资模式,探索节能低碳项目未来收益权、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碳排放配额等抵押贷款等方式,拓宽节能低碳服务企业融资,不断完善节能低碳领域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六)实施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推广机制
发布低碳技术和产品目录。建立低碳技术和产品评价导则,定期开展低碳技术遴选和评定,发布《上海市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目录》和应用案例,推广有效应用模式。
建立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平台。汇聚行业协会、金融机构、技术产品供应商、用能单位等相关主体,提供信息共享、技术评价、项目撮合、融资等一条龙服务,组织建设低碳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加大推广的力度和成效。
十、落实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在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进一步健全“市区联动、条块结合”的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各区目标责任,协同推进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新能源发展和适应气候变化等方面工作。强化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与实施,逐年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完善法规政策。结合国家有关立法进展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启动本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工作,探索研究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法规。加快制订和完善节能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能源和碳排放总量及强度双控制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能效对标达标制度、节能低碳考核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制度,推进重点任务的落实。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强规划引导,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低碳理念和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完善市级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引导区级资金加大投入,对重点用能领域节能减排改造、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淘汰落后产能、合同能源管理、低碳试点示范、可再生能源发展、高碳能源替代、基础能力建设等相关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明确政府财政资金的用途和定位,加强政府资金支持与法规标准、行政管制、市场机制、社会资金投入等方式之间的协调衔接,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带动作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工业领域,围绕重点行业、设备和产品,组织制(修)订基本覆盖本市主要用能行业和领域的产品限额标准和耗能设备能效标准;结合碳交易工作,进一步加快碳排放基准线体系建设,制订出台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热力、造纸等行业部分产品或工序的碳排放基准线。建筑领域,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健全、完善公共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并逐步研究制订建筑用能限额标准。交通领域,进一步研究制定港口、机场、铁路、航空等领域相关能耗标准,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的能耗标准体系。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建筑、交通、能源、防汛水利等领域在制(修)订标准时,将因气候变化导致的影响统筹纳入考虑。
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强制性节能标准、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等专项监察力度。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监察,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加强节能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对于各类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诚信机制等多种手段进行依法查处。强化用能预警监测,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公开全市及各领域、各区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目标完成情况和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人才队伍和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专业培训。依托本市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节能环保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节能低碳技术研发、能源管理、碳资产管理、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等节能低碳专业人才。加强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优势,积极参与节能低碳相关管理和培训、融资、检测、评级、核查、技术成果转化等。继续推进节能减排(JJ)小组等活动,促进企业各层面开展节能低碳实践。积极发挥工青妇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宣传节能低碳理念、推广节能低碳模式等方面的作用。
扩大国内外交流合作。加强与长三角等国内其他地区节能低碳联动,推进长三角地区及周边地区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多方位合作。加强与国际先进城市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资金引进、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
编辑:程彩云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