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化运营过程的监督管理;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城乡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监督管理;林业和城乡绿化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城乡水务、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类排污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督促土壤环境监管重点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配合)
4.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同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要按规定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配合)
(二)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管执法。
1.完善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适时推动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肥料管理、农药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依法规范、促进、引导、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市农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等配合)
2.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处置场、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区域,将主要农产品种植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列入监管重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城管局等配合)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等配合)
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等配合)
3.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市检察院、市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城乡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三)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市场作用。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治理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市、县区财政应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技术改造加大支持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城乡水务局等配合)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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