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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例行新闻发布会记者问答实录,好多干货

时间:2017-09-21 14:03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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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正在抓紧推动环保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比如,通过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把环保部门有限的人员转化为第一线执法力量,同时推动重点区域流域派出机构的设置。体制机制上的改进有个转变的过程,打击违法也需要一个过程。环境质量改善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特定阶段面临的问题。英国环境的治理和改善,从伦敦烟雾事件算起,也经过了不下30年的时间,所以这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我们想让环境质量改善这个过程更短一些,努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山清水蓝地绿,让环境更优美。我们也一起来期待,谢谢。

信用评价是环保硬性约束重要的补充

人民日报:我国现在环境信用评价进展怎么样,在联合惩戒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还将如何完善?

别涛:环境信用评价是一个相对新兴的工作,环保部门根据环境政策法规,全面评估企业的环境守法等表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注重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企业、消费者,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差别化”选择,更多使用环境信用好的企业的商品,从而引导企业提高环境绩效。

近年来,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迎来难得机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门印发了多个指导意见等文件进行系统部署。这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从本质上来说,环境信用评价是一种典型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根据环境制度改革方向,企业投建项目要在开工建设之前完成环评,才能具备基本的合法条件。开工运行之后,环保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时,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为此,环境保护部2013年牵头印发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又牵头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开展评价工作。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保部门将一些重点排污单位,或者是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位于环境敏感区等类型企业,纳入评价范围;根据评价指标,把企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用不同的颜色做区分。江苏、广东、湖南、四川等地结合地方实际,探索了有特色的做法。

下面我以江苏为例,介绍一些做法。江苏评价结果分为五类:第一类是环境守法好、环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评为绿色企业,这是环境信用最优秀的,也就是“橄榄型”的上端。第二类是合法守规的企业,但还没有达到绿色企业的水平,被评为蓝色企业,大多数企业都处在这个类别中。第三类是黄色企业,存在一些环境管理问题。第四类是不太守规矩,存在较为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被评定为红色企业。第五类是表现特别差的企业,被评定为黑色企业。红色企业、黑色企业,是“橄榄型”的下端。

江苏对绿色企业实行金融、价格等领域的优惠政策。但是,对红色企业、黑色企业,则实行加征差别电价(比通常电价分别高5分到1毛)、污水处理费等惩戒性措施。因此,一个耗电量大的企业,可能因为环境表现不好,导致信用等级不佳,额外支付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差别电价。这就把企业外部的环境成本,转化为内部的应该承担的费用。

同时,我觉得评价结果是把企业的形象展示给社会,让各个部门共同约束,也推动消费者做出绿色选择。如果一个产品的生产企业是环境友好的,消费者更愿意选择这些企业的产品,相当于为环境保护支付相对高的费用;而对于环境表现差的企业,许多消费者减少购买其产品,可以为环境表现好的企业腾出更多市场空间。

这些措施,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使之更精细、更公开,也将引进更多的力量参与评价工作,提升评价的质量,让更多的企业、普通消费者更好理解评价结果,从而更准确选择。

总的来说,信用评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是环保硬性约束重要的补充。谢谢。

2018年起要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北京晚报:请问十八大以来环境立法工作整体情况?尤其是提到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没有可能上升到立法的层面?

别涛: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谢谢你关注环境立法的情况,借这个机会把环境立法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和介绍。十一届人大任期届满时,基本的判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十二届人大是通过立改废释等继续完善法律体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我们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完善了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立法,加强大气、水和土壤等重点领域立法,一批重要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出台,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全国人大制(修)订法律这个层次上,环保部门配合立法机关制(修)订了《环境保护法》(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7部法律。目前正在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工作。

在行政法规层面上,积极推动相关行政法规的出台,这里包括《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最近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9部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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