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环保厅印发《湖南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三五”规划》。根据规划,湖南将实施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执法、核与辐射环境监管、环境应急、环境信息、环境宣教和环保机构人员队伍建设、运行保障等各项能力建设重点工程,共计113项,总投资296669.61亿元。全文如下: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湘环发〔2017〕21号
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三五”规划》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6日
湖南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三五”规划
一、现状与问题
(一)“十二五”以来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省环保系统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湖南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环境监测能力持续提升。大力推进各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省级、市级监测站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县(市、区)监测站完成96个,达标率为90%。形成了覆盖环境空气、降水、温室气体、水质、噪声、土壤、生物、生态遥感和地面试点监测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市州空气自动监测实现全覆盖,80个县都建成了1-2个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得到全面提升,20个水质自动监测站通过升级改造具备了部分重金属特征监测指标监测能力;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成熟,土壤与生态监测网络初步建立。
环境监察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到2015年,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100%,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能力基本达到国家要求。建成1个省级、7个市级、2个区级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初步构建了省市县统一的三级移动执法平台。建成1个省级和14个市级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平台),安装在线监控设施844台套,污染源监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稳步推进。我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十二五”期间正式起步,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设置了不同编制性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其中12个市州、39个县(市、区)为编制部门发文正式成立。3个市州、10个县(市、区)完成了环境应急能力达标创建。14个市州均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中9个完成备案,备案率为64%;12个市州已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中11个完成备案,备案率为79%。大力推进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涉危险化学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其中重大环境风险等级企业已完成备案122家。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基本具备。省级、市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已初步建成,2个县(市、区)专设了核与辐射管理部门,其余县(市、区)安排了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十二五”期间,全省未发生一起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通过配备相应的监测与监察设备、开展人员培训与学习,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和全省各级辐射安全监察能力与应急响应能力得到提高。
环境信息能力初具规模。全面推进“数字环保”工程建设,省级层面逐步形成了“一张网”、“一个平台”、“一个中心”的信息化工作格局:建设了部-省-市-县四级业务专网,涵盖所有环保机构,共设156个点位;建设了环境地理信息平台,整合了污染源监测、空气和水质自动站的在线监测数据;建设了环境数据中心,整合已有的业务系统和业务数据,实现数据分析,统一数据标准。株洲市已全面建成“数字环保”,其余市州逐步启动“智慧环保”工程。
环境宣教能力不断加强。一是全省环保系统宣教装备能力得到提升。全省各级环境宣教机构新购置了一批航拍设备、高清摄像机、单反相机等宣教设备,极大地提高了宣教工作的执行力。二是利用新媒体传递环保工作信息、与社会公众互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增强。建立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对外宣传教育网络平台—湖南环保公众网。三是不断强化长沙环保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与实训能力。“十二五”期间逐步改善了体育馆、运动场等基础配套设施,并完善各类实践场所5万多平方米,通过强化校园基础配套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逐步改善了师生以及培训学员的生活与实践环境。
(二)“十三五”面临的主要问题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负重前行的关键期,也是全面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特殊时期。从整体来看,监管能力不足与环境监管压力不太匹配的问题突出,理顺全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任务艰巨。
环境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现行的环保管理体制主要是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该体制难以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意在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顶层部署,做好我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十三五”期间的重点任务。
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离完成整体达标验收还有10%的差距,而环境监测工作要求的提高使得原有仪器装备标准已难以满足目前的工作需求,特别是重金属监测和土壤环境例行监测能力还比较薄弱,与我省重金属和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极不对称;水质、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仍需投入大量经费用于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
环境监察执法基础薄弱。全省50%的市州、90%以上的县(市、区)环保部门未建成移动执法系统,全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执法监管的模式尚未建立。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虽然基本达到了标准化建设要求,但监察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及能力、环境执法效能与实际工作要求仍有差距。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的区域不平衡仍然存在,基层环境监察力量薄弱、装备欠缺、手段落后。随着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工作量的日益繁重、工作要求的提高,需要不断强化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环境应急能力不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刚刚起步,与目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我省“十二五”期间突发环境事件仍时有发生,但全省大多数县(市、区)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未明确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与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的相关标准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现有的机构和编制难以满足当前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亟需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核与辐射环境风险加剧。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广泛应用、电磁辐射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大量“两高一资”企业的退出使放射源失控风险加大,给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和风险。我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起步晚,队伍人员规模偏少,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急需进一步提升;省级辐射环境监测及应急能力与辐射环境保护和辐射安全监管的需要以及发达省市相比差距较大,市州和县区级更为薄弱,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能力亟待提高。
环境信息化建设需求提升。环境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要求越来越高,不仅包括环境信息技术的运用,还包括环境数据的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的软硬件建设、维护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面对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更新和复杂繁多的现有管理、技术维护、设备保障等工作需求,必须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及经费投入。全省环保信息化建设未做到全面统筹,亟需解决平台间不兼容、数据不能共享等“信息孤岛”现象,建设环保大数据。
环境宣教仍需加强。已设立的环境宣教机构仍存在基础薄弱、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落后等问题,环境舆情研判能力不足,利用新媒体和社会资源开展环境宣教的能力仍需加强。环境教育培训设施建设滞后,长沙环保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能力与教育部要求的高职高专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差距较大,开展教学、实训所需的现场教学场地不足,不能完全满足需要。
其他环境监管能力亟待提升。省级以下机动车排污监管能力基本空白;环境科研和技术支撑能力滞后,技术力量相对薄弱,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和协助政府决策的能力明显不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能力、污染普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能力、环境统计基础能力与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管理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遵循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国家与我省“十三五”环境保护的工作任务,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水平、提升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能力、提高辐射监管能力、加强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建设、夯实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为重点,努力实现环境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为实现全省“十三五”环境保护目标、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有序拓展。坚持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相结合,统筹环境监管重点领域与一般领域,根据轻重缓急和区域差异,有计划、分步骤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紧紧围绕全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重点解决装备和基础设施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重加强重要领域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全面推动环境监管水平上新台阶。
软硬结合,全面提升。在继续推进环境监管能力硬件配置的同时,将影响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的体制改革、队伍建设、人员培训、保障经费、业务用房等制约瓶颈纳入考虑范围,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重心向基层倾斜,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不留短板。
填平补齐,优化配置。合理确定建设内容与规模,通过“填平补齐”、“提档升级”,充分发挥现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统筹环境监管各领域建设任务,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厘清事权,分级建设。省级环保机构负责省级相关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并对欠发达地区的环境监管能力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地方政府按照环境质量属地主体责任的要求,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理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体制关系,确保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建成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环境执法体系、快速反应的环境应急处置体系、安全的核与辐射监管体系、科学的智慧环保体系和全民参与的环境宣教体系,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环保教育平台和现代教学体验中心,形成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乡镇的四级环境监管网络,环境监管能力整体达到中部地区先进水平。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基本建成。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
——环境监测能力显著提升。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网络进一步优化。
——环境监督执法能力全面提高。省市县三级移动执法系统全覆盖。
——环境应急能力系统加强。省级及市州环保部门应急机构二级标准化建设全部达标、县(区)级环保部门应急机构三级标准化建设全部达标;力争50%的地市级、20个县级分别提标至一级、二级标准化建设达标。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逐步提升。省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
——环境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全省环境信息化机构市州全覆盖,省、市两级信息化能力建设达标。
——环保宣教能力得到强化。省市县三级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部达标;环保学院实训场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纸质图书总量实现进一步完善,满足数字化教育、实践要求。
——其他能力全面提升。机动车、污染源监管、科技支撑和统计能力显著增强;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事件防范水平显著提高;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能力得到有力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强化环保部门监管职责,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级环保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改革后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细化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目标绩效考核。
调整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市级环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
规范地方环保机构建设。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探索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强化环保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精简的人员编制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建立完善乡镇环保机构。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市级环保局设立党组,在县级环保分局设立分党组。
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同级环保部门承担。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加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执法、应急响应,协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建立、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全省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实时共享;环保部门将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度。稳妥开展人员划转,结合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对全省环保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合理调整,地方各级政府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妥善处理资产债务,开展资产清查,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地方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环保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
(二)提高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能力
提质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以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配备为重点,强化气和废气、水和废水、土壤、固废、噪声、生态遥感等常规现场采样和实验室监测分析仪器,应急监测、专项监测和VOCs等特定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配备,提升省级站、强化市级站、夯实县级站,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市级站具备各要素全指标常规监测分析能力、较强的潜在环境风险和当地特征污染因子应急监测能力;县级站具备基本的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具备重金属监测能力。2018年底前,所有市州、县市均形成土壤常规监测能力。
提升环境监测自动化水平。新建和升级改造地表水、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面提升环境监测自动化监测预警能力。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更新改造具备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一氧化碳等6个指标的监测能力;推动提高自动监测系统第三方运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建成全省空气质量预报网络系统,省级和所有市州具备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不断提升预报准确率;建成我省“一个中心站+多个城市智能站”的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对现有181个环境空气监测站仪器更新或升级改造,新建一批特定区域空气自动监测站;对现有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9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更新或升级改造(其中国控10个、省控39个、市控42个),新建13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其中主要流域主要支流入河口断面24个、主要流域省、市(州)、区(县)交界断面78个、重点湖库5个、各城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24个)。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全面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出台《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系改革,加快省、市、县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功能上满足各级环境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在全省现有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419个、城市空气监测点位181个、土壤监测点位2037个(其中环境质量基础点1021个,含耕地基础点825个、林地基础点196个)、背景点62个、风险点954个的基础上,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稳步推进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到2020年,全省建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形成各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三)提升环境监察和执法水平
强化环境监察能力。针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部分生态功能地位重要、环境保护任务繁重或环境问题相对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环境监察,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强化综合性环境监察能力,推进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落实。
加强现场环境执法能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将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纳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保障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执法人员着装,保障环境执法用车,落实其他相关保障措施。2016年底前市级环境执法机构,30%县级环境执法机构配备移动执法系统,2020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环境执法机构移动执法系统的全覆盖。全省环境执法部门均应配备移动执法工具箱、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建立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执法监管模式。
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加强污染源监控平台的维护管理,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控企业的在线监控,力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并确保重点污染源与各级污染源监控平台稳定联网且数据稳定传输。强化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控制,通过比对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等手段,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提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开展新增约束性污染物、工业烟粉尘、重金属、二噁英、挥发性有机物等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推动各级环境监测站具备监督性监测能力。优化调整重点源监督性监测频次。
提高机动车与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省、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统筹协调机动车环保核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各市州工况法检测线和抽检能力建设,长株潭三市城市实现固定遥感和移动遥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州城市开展遥感法抽检。出台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遥感监测地方标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和村镇环境污染管控、农村环保科普研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四)加强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建设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省辐射站申请并通过国家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建设益阳、衡阳、怀化三个辐射环境监测分中心站,其他市州和重点区县配置基本的辐射环境监测仪器及应急设备。加强辐射安全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开展放射源在线监控和GPS全球定位管理,加强对重点核设施和放射性伴生矿周边辐射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督性监测,积极探索重点核设施放射性流出物实时在线监督性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不定期的全省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各级辐射站核与辐射监管移动执法能力,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宣贯,建设湖南省核与辐射环境教育基地,完成湖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防系统升级改造;根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力争市级站具备伴生放射性矿调查能力;逐步建设放射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平台。配合益阳桃江核电项目建设进度,逐步加强核电监管能力建设。
增强重金属、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风险防范能力。推进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污泥、电子废弃物等处理处置的监管能力建设。规范化学品监管,推进省、市级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对照国家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进一步提升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能力水平,到2020年,力争省级环境应急能力达到二级标准;50%的市州环境应急能力实现提标,达到一级标准;20个县市区环境应急能力实现提标,达到二级标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到2020年,实现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和备案率达到100%,对未按期完成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采取行政处罚、挂牌督办、降低信用评价等级等措施。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损害评估工作,实现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损害评估率达到100%。提升环境应急管理保障能力,依托厅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指挥平台系统,建立较为完善的重大风险源数据库、环境应急专家信息库、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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