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鉴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因此,环境保护税法没有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细化。
30.目前一些地区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后,是否继续收取排污权使用费?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鉴于排污权使用费是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为获得排污权而缴纳的费用,体现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与对企业排污征税性质有所不同。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涉及排污权使用费,不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
31.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收入归属哪一级政府?如何保障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投入?
按现行财政体制,排污费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1:9分成。考虑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职责任务主要由地方承担,为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完善地方税体系,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财政不再分成。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方式,但不会降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十二五”期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节能环保的支出约1.76万亿元,其中2015年用于节能环保的支出为4814亿元,重点支持大气、重金属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远远超过排污费的收入规模。开征环境保护税后,各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
32.环境保护费改税后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不会改变。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市进行了实地调研,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普遍反映,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33.环境保护税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前还有哪些工作需要做?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需要做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起草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具体职责,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二是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由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三是做好税收征管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四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征管工作有序进行。环境保护税作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相关部门将按照法治精神做好税法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税法顺利有效实施。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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