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西北地区:施肥原则:统筹水肥资源,以水定肥、以肥调水,稳氮、稳磷、调钾,配合施用锌、硼等中微量元素。主要措施:配合覆膜种植推广高效缓释肥料,实施保护性耕作、秸秆还田,推广配方肥、增施有机肥;在棉花、果树、马铃薯等作物推广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结合工程措施利用石膏等调理剂改良盐碱地。推进重点区域农田退水治理。在松花江、海河、淮河、汉江、太湖等典型流域,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水源地等敏感区域以及大中型灌区建设生态沟渠、植物隔离条带、净化塘、地表径流积池等设施减缓农田氮磷流失,减少对水体环境的直接污染。各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综合考虑农田退水水质、农作物种植结构、区域地理位置、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农田退水治理的重点区域。
(三)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南水北调水源区及输水沿线的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国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13万个,其中长江经济带约5.05万个、京津冀区域约0.81万个、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水源地及其输水沿线约2.28万个。
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地形条件、现有治理设施等因素,坚持分散、半集中、集中处理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分散(户用)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站)、人工湿地、氧化塘、土地渗滤等方式,统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加强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完善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推进特种收集机械研发和应用,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处理处置。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机制,加强已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四、流域水生态保护
(一)严格水资源保护
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严控地下水超采,以华北地区为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到2020年,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
(二)防治地下水污染
以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石油化工生产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再生水农灌区和高尔夫球场等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为重点,加大地下水污染调查和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力度。加快推进人为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治理。公布地下水污染地块清单,管控风险,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开展京津冀晋等区域地下水修复试点。加快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对地下水动态有效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储备体系。到2020年,全国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质量极差的地下水比例控制在15%左右。
(三)保护河湖湿地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青藏高原、东北生态保育区、长江(经济带)生态涵养带、京津冀生态协同圈、三江平原、黄土高原-川滇生态修复带和沿海防护减灾带等地区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为重点,把对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区域优先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统筹江河湖库岸线资源,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和整治,对非法挤占水域及岸线的建筑提出限期退出清单,加快构建水生态廊道。因地制宜采取退田还湖、退养还滩、退耕还湿、退捕还渔、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植被恢复、生态补水、外来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实施湿地综合治理,缓减人类活动干扰,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提升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以现有的天然湖泊、大型水库、湿地等生态系统为依托,因地制宜扩大河湖浅滩湿地面积,减少污染物入河(湖),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维护与修复重要区域的水生态功能。对开发活动侵占湿地面积的,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步提升。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能力建设,建立湿地保护制度。
(四)防治富营养化
以太湖、巢湖、淀山湖、龙感湖、西湖、阳澄湖、南漪湖、乌梁素海、沙湖、小兴凯湖、洪泽湖、高邮湖、白马湖、白洋淀、于桥水库、艾比湖等16个轻度富营养湖库,以及滇池、杞麓湖、星云湖、异龙湖、呼伦湖等5个中度富营养湖泊为重点,开展河湖滩涂底泥污染调查,大幅削减入湖(库)河流污染负荷,实施入湖(库)河流总氮排放控制,加强内源污染控制,增殖滤食性鱼类,加大湖滨带保护与修复力度,确保湖库水质污染程度减轻,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有所降低。
五、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
(一)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
建设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及以上地表水和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依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及排污口。对于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有条件的应尽快建立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维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重点强化东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等粮食主产区湖库型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对于单一水源城市,要加快备用水源建设,研究构建水源保护区特征污染物预警技术,完善应急处置技术库,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村分散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化工企业聚集区周边地表水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并依法取缔保护区内排污设施和活动,进一步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水质监测评估,推进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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