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2017年第十五批)公告如下: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十五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2017年第十五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中农康大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青州市方元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延续。
四、批准河北冀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五、批准厦门大学等15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经重新核定,对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予以缩减评价范围。
七、不予批准河北环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河北诚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改制)、住所变更;不予批准云南湖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
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六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除第一项外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六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机构在缩减评价范围前,按原资质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联系人:刘彩凤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十五批)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