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网从天津市政府网站了解到,近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具体详情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环办水体函〔2017〕430号)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5〕37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按照中央关于大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细化《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任务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督管理,促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加快建设美丽天津。
(二)基本原则。
——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我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水质改善,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的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河海兼顾,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我市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成效。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十三五”期间,以我市近岸海域污染治理为重点,综合防治,精准施策。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8年1月1日起出水水质达到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入海河流水质与2014年相比有所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目标要求;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削减任务;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我市管辖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要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5%;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低于2956平方公里(443.4万亩),湿地面积不减少;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3000公顷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
1.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1)对市内入海河流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制定入海河流调查、登记工作方案。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目标,明确环境质量责任。2018年6月底完成调查登记工作,相关部门共享入海河流调查登记信息。(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编制大沽排水河、荒地河、东排明渠、付庄排干4条入海河流的水体达标方案。到2020年,纳入考核范围的入海河流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并将劣Ⅴ类断面作为整治的重点。2018至2020年,在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实施过程中,逐年对我市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市水务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全面落实河长制,从控制城镇面源污染、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开展沿河生态带和河道生态拦截工程建设,推进河道内源治理与河道污染治理,加强河流生态流量调节,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研究逐步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市水务局牵头,市海洋局、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
(1)开展入海排污口普查和现状调查,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明确各入海排污口的信息、责任单位等基本情况。对全市入海排污口按照“一口一册”要求建立统一档案,实现相关部门对入海排污口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天津市入海排污口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施动态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农委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判定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建立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名录,确定各入海排污口的具体整治要求,制定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对非法与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全部进行清理。2018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报告(含排污口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排查我市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2018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清单及达标情况报告。(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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