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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8-02-06 14:35

来源:扬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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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江都区—通扬运河大寨桥A类通扬运河Ⅳ类江都区补偿市财政是国考断面

13江都区—白塔河大桥闸南B类白塔河Ⅲ类江都区补偿市财政是

14仪征市—仪扬河泗源沟入江处A类仪扬河Ⅳ类仪征市补偿市财政是省考断面

15仪征市—沿山河新中桥B类沿山河Ⅳ类仪征市补偿市财政是

16高邮市—南澄子河卸甲庄大桥B类南澄子河Ⅲ类高邮市补偿市财政是

17高邮市—人字河二沟大桥B类人字河Ⅲ类高邮市补偿市财政是

18高邮市—高邮湖状元沟与高邮湖交汇处A类状元沟Ⅲ类高邮市补偿市财政是

19宝应县—宝应湖宝应湖心A类宝应湖Ⅲ类宝应县补偿市财政是省考断面

20宝应县—宝射河望直电厂B类宝射河Ⅳ类宝应县补偿市财政是省考断面

21宝应县—中沟河叶挺桥B类中沟河Ⅳ类宝应县补偿市财政是城市河流省考断面

附件2

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管理办法

按照《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依据国家《水和废水监测分析办法》(第四版增补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区域补偿监测的组织方式

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补偿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区域补偿监测技术支持、点位优化调整、水质自动站建设、监测数据汇总、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工作;市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采样监测等监测工作。

二、区域补偿断面水质监测

(一)监测项目

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总磷;流向。

(二)监测方式

市补偿断面采用手工方式监测水质,有水质自动站的断面可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核定水质。

(三)监测方法

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11892-1989)、《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0-2003);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2009)、《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1-2003);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3-1989)、《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3-2003);流向:《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四)监测时间与频次

市环保局委托的检测机构每月开展4次监测,分别在当月每周一、周二两天内完成,有监测条件的地区(功能区)可安排同步监测。

(五)监测结果核定

水质监测由市环保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和同步监测的地区(功能区)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共同核定。流向监测原则上以联合监测期间现场共同认定的结果为准。核定方法参照省补偿断面核定方法执行。

(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等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国家标准监测分析办法开展监测工作。监测人员须持证上岗、仪器设备须通过计量检定,监测过程按照要求增加全程序空白、平行样、加标样或质控样等质控措施。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综合检测机构资质,并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或标准方法独立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主动接受环保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管,检测方案和具体监测计划应当报委托方审核并备案,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七)监测结果上报

当月5日前,检测机构将上月监测结果汇总后书面报送市环保局。

附件3

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结合《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补偿断面的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由断面所在地按照劣于水质目标值部分和市规定的补偿标准向市财政缴纳补偿资金,称为区域补偿资金。

第三条 区域补偿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科学公正,责任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域补偿资金按年解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核缴年度。次年1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核定补偿资金总金额,下达缴款通知。各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在收到缴款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的缴款账户缴纳补偿资金。

第五条 区域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全市重点河流(断面)水污染防治和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对补偿断面、国考断面、省考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改善产生直接影响的水污染防治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各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断面达标方案的工程项目以及超标断面直接相关的水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相关河流(断面)及周边地区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污水截污管网建设项目;

(二)相关河流(断面)及周边地区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整治项目;

(三)相关河流(断面)及周边地区生态恢复项目;

(四)相关河流(断面)及周边地区排污企业提标整治项目;

(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企业搬迁、关闭或者整治工程项目;

(六)其他相关治污工程;

(七)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参照水污染防治储备库项目申报流程执行,由市环保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第六条 在区域补偿资金中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占比不超过总额的20%。主要用于奖励全年水质均达标的补偿断面,奖励资金可由所在地统筹用于本地区水环境治理、水质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相关工作,不得用于发放个人。

第七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外,区域补偿资金可用于区域补偿监测、软件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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