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编制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区域污染防治方案,按污染防治方案内容推进海口(含澄迈马村港区)、三亚、东方、文昌、乐东等5个沿海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到2020年,完成其他船舶改造,经改造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全省港口环境基础设施全部达到建设要求。(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
9.水生态恢复和景观再造。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实施生态护坡护岸工程、生态河床、生态浮岛、水生植物和水生生物重构、河滨生态湿地构建等生态工程,逐步恢复污染水体的自净能力,强化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植被恢复工作。因地制宜,改进城镇水环境服务功能,结合城镇管理与建设需求,增强其景观、游乐等功能,更好地方便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牵头部门: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本方案是落实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治理范围的进一步拓展。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为此次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工作的总组织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政府应设立相关的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法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市县政府要负责组织实施污染水体治理工作,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牵头负责全省污染水体治理日常的协调、督导、检查和调度工作。
(二)加强行业监管,落实部门责任。
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做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相关牵头工作事项,分解到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中部署落实,并加强对市县政府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污染治理工作格局。
(三)强化日常督查,严格考核问责。
加强对生态环境目标任务的领导责任考核。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污染水体治理成效进行日常动态督查、年度考核评估和终期考核,对年度水污染治理工作成效较差的市县,约谈相关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整改。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拖沓怠慢,没有按照时序完成污染水体治理目标或落实部门职责的市县政府、部门,将依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启动问责。
(四)加大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
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市县政府等门户网站定期发布纳入治理的污染水体水环境质量状况。通过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网站、微信、微博等广泛宣传全省水环境保护管理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水环境质量的知晓度。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12345”综合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的作用,引导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
附件:
2.主要河流湖库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治理目标
3.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治理目标
4.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治理目标
5.全省提标改造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
6.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新建水站名单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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