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责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四、严格管理
(九)严格入廊管理
在已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技术条件无法实现入廊要求外,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建设、路政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许可手续。既有管线应根据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情况和更新改造需求,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主责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十)规范资产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产权确认政策,完善相关确权程序,有效保障地下综合管廊权利人权益。依法依规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
(主责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十一)实行有偿使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其中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具体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调整机制等事项,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地下综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开展成本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予以协调解决。
(主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十二)强化运营管理
制定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运行维护规范。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运营管理的衔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要参与管廊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单位负责。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入廊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敷设位置、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属地政府、入廊管线单位之间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在地下综合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可能危害管廊运营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制定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经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后严格落实。
(主责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
(十三)实现智慧管理
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智慧管理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加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体系智能化建设,统筹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对接和融合,不断提升地下综合管廊可视化和智能化监测管理水平。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综合利用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物联网等技术,会同入廊管线单位建设相关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平台的有效对接。
(主责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国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五、工作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地下综合管廊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金融局、市民防局、市重大办、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和各区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各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主责单位:市城市管理委;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五)加大政府投入
市、区两级政府加大地下综合管廊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合理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促进地下综合管廊可持续发展。市政府投资给予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工程建设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主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十六)完善融资支持
统筹用好政府投资基金和各类政策性、开发性金融资金,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各管线公司、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定向支持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
(主责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2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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