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600个。(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 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化肥使用量增幅控制在0.4%以下;农药使用量与近三年平均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2%以内。(省农业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 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关闭或搬迁任务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6. 按照公布的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回收点清单,今年累计完成50%的建设任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 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使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 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继续推进服务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改造试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落实)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9. 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标。(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 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年度任务。(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1. 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设区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配合)
22. 设区市节水型城市达标比例不低于70%。太原市完成1 ~2个大型居住区的雨水收集利用示范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3. 加强节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任务。(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24. 推进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和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5. 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重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完善地下水“双源”(污染源、饮用水源)清单,完成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采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6. 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建设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 开展67个国考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落实“一井(片)一策”地下水保护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配合,太原市、大同市、忻州市、晋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8. 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流域水生态修复。
29. 完成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大清河等七河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年度任务。(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 编制实施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调水年度方案,保障河道生态流量。(省水利厅、相关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环保厅配合,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1. 汾河流域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7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 在国考劣桋类水质断面上游适当位置至少建设一处堤外潜流或垂直流人工湿地,改善断面水质。(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3. 持续推进河道清淤、清理垃圾、清除违法建筑的清河行动,地表水国考断面上游河道清理率达到100%。(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4. 严格水域岸线管控,在沿河(湖、库)两岸视条件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保护水域湿地空间。(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5. 县级及以上城市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城市“蓝线”作为强制性内容进行划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36. 强力推进175项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见附件4)。
(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7. 推动完成36个新建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和11个已建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见附件3)升级改造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8. 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记及设置审批工作,坚决取缔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9. 在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实施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跨市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测、水质超标预警、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推进市际协作,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配合,各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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