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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时间:2018-06-26 14:01

来源:湖南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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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三区三线”(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为基本约束,以“双控”(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开发强度控制)为主要手段,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和协调有序的国土开发保护格局。

36.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并公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生态红线的监督管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到2020年,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和保护修复方案,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评价考核制度与生态保护红线台账。

37. 编制湖南省“三线一单”。配合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湖南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构建覆盖全省的分区环境管控体系。2018年以市州为单元形成“三线一单”编制初步成果,建立数据共享平台,2020年建立全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

38. 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实施大规模造林绿化,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9%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5.8亿立方米以上,林地保有量不低于1270万公顷,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不超过3.3‰,无公害防治率达88%以上。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清理整治违规采矿、采砂、采石、开发建设等问题,到2020年,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深入开展“绿满三湘”行动,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保护。

39. 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以洞庭湖区域为重点,加快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到2020年,洞庭湖区完成54.74万亩湿地修复。在重点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开展退耕还林还湿。

40. 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9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底数。开展国家第二次污染源普查,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各类污染源档案。

41. 实施土壤分类管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到2020年,全部建立分类清单。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强化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42.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贯彻落实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省、市、县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满足各级环境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功能需求。到2020年,全省建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

43. 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开展“蓝天利剑”“碧水利剑”“净土利剑”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格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规定的治污责任,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按照行政执法机构保障标准和要求,落实环保执法机构相关保障措施,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44. 加强综合协调。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评价。省直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将三年行动计划及“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市州、到具体责任单位、到具体责任人。

45. 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46. 实施考核奖惩。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实施《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分级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市州人民政府绩效评估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并作为奖惩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州,纳入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激励支持范围,省级财政在相关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给予奖励。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先评优。

47. 强化环保督察。实施省级环保督察市州全覆盖,将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察重要内容。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以及“两院”衔接与协同,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推进各级各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环境监察专员制度,驻点开展环保日常监察和重点督察工作。

48. 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市县及相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环境质量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环境事件多发以及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二)加大法规政策支持

49. 完善地方性法规。推动加快出台《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等地方性法规,支持各市州出台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污染治理以及自然生态保护法规,为推进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50.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设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整合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实现综合管理、统一监管和规范执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监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制度机制。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一湖四水”和大气生态补偿制度。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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