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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天津市实施方案》印发

时间:2018-06-27 14:47

来源:天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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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升工业清洁生产水平

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区域性特征行业为重点,鼓励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3.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监管。2018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全市所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根据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现将所有工业污染源纳入在线监控范围,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相关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对城市建成区内污染超标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十三五”期间,每年分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公示、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加强企业污染防治指导。完善行业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有序衔接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提高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委配合)

(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1.推进城镇化绿色发展

优化城镇建设空间布局。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依据,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和保护性空间,科学划定城市功能分区。(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实施生态廊道建设,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市市容园林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因地制宜推进地表水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市容园林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充分利用自然河湖湿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促进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市建委、市水务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容园林委、市林业局配合)

2.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

城镇生活污水收集配套管网的设计、建设与投运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同步,统筹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要求合理布局入河排污口,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效益。进一步强化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的截流和收集工作,加快实施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的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防止污水外溢。城镇新区建设均应采取雨污分流制,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建委、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到2019年,全市所有区和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制镇、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加快推进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8年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99—2015)或达到再生利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区域通过人工湿地等设施,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市水务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污泥安全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市水务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全面排查水体环境状况,建立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等污染严重水体清单,制定整治方案,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问题为重要着力点,综合采取控源截污、节水减污、生态恢复、垃圾清理、底泥疏浚、增加流量等措施,切实解决城市建成区水体黑臭问题。各区要细化分阶段目标和任务安排,向社会公布年度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强化地方水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市水务局牵头,河长制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

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单、整治期限、责任人、整治进展及效果,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工作。研究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黑臭水体治理专项基金。2017年底前,对于已经排查清楚的黑臭水体逐一编制和实施整治方案;全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市水务局负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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