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提升监管能力。结合现有资源建设专项质量控制实验室、成立区域质量控制中心,提升对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设施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逐步实现自动监测数据全省联网,并与国家联网。污染源自行监测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11.强化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对环境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牵头和配合单位,以及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检测机构和运维机构规范监测行为,落实质量管理措施,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委托第三方社会化公司承担质量控制检查工作并由省级负责对其监管。
12.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五)大力推进部门协作,统一发布监测信息
1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实具体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事实,公安机关负责查实相关责任人。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权派员查询、调阅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行政处罚案件,对环境保护部门有涉嫌犯罪案件不移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问题予以监督纠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14.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及时发布,依法纳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相关责任人受处理影响期内不得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15.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环境监测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与方式,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当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者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列入重点工作,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山东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省环保厅要把各市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依规依纪依法,统筹推进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相关工作。
编辑:刘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