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十五)创新绿色金融政策,化解生态环保企业融资瓶颈制约。
积极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发挥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作用,支持执行国家重大战略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将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行业企业纳入投保范围,加强环境风险监控。推动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引导开发性金融资金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鼓励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推动开展排污权、收费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
(十六)落实价格财税政策,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
加快落实国家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固体废物处理收费、节约用水水价、节能环保电价等价格机制。研究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利定价机制,推动环境权益及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与税务部门配合,大力推进环境保护税征管能力和配套建设,逐步完善适用于本地区的污染物项目及税额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积极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七)创新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
继续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在产业结构优化中发挥效用,增加“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名录产品种类。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探索建立“领跑者”财政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政策。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机制,推行绿色供应链建设。积极发挥绿色消费引领作用,推广环境标志产品。完善绿色贸易政策,推广中国绿色产品标准,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协调配合,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做法,细化举措,制定落实方案。要加强宣传引导,研究新问题、新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奖惩机制,对实施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确保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促进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30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8月31日印发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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