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监督检查。
⒈ 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查“五步工作法”,形成以城市治理、自治区级检查、国家督查三级结合的专项行动工作机制。2018-2020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国家专项行动工作机制,每年开展一次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将排查情况形成问题清单,交办相关城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逐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组织开展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将纳入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并视情况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对专项行动过程中判定未消除黑臭的,要重新纳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进行治理并接受重新核查。对公众举报的疑似黑臭水体要认真核查,一旦判定为新增黑臭水体的要立即纳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及时制定方案开展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⒉ 定期开展水质监测。2018年底前,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城市开展黑臭水体水质交叉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3日前,分别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再次开展全面排查,尤其是针对群众举报较多的水体,认真核实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情况。要逐一建立健全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明确消除时限,组织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加快工程落地;要结合排查情况制定本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确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每月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报送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各设区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对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地方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要求,并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市人民政府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问责;配合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资金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要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设区市污水处理费尚未按国家要求调整到位的,要尽快调整到位;已调整到位,但尚未实现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结合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可进一步提高收费标准,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同时,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对在建项目开展后续融资,打造符合条件的发债平台,积极推进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多种债务融资形式,拓宽项目融资渠道。(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证监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建立项目报建审批绿色通道。(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制定指导性文件。(牵头单位: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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