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生态用水。构建以引黄入冀补淀工程为主,上游水库和其他外调水为补充水源的多元互济水源保障体系。增加引黄入冀 补淀工程引水时间和引水入淀水量;实施江河湖库连通工程,构建太行山山区大型水库通过上游河道向白洋淀生态补水的骨干供水网络,联合调度王快、西大洋、安各庄、瀑河等上游水库水量,恢复淀泊水动力。通过多水源调度,到2020 年,力争使白洋淀水位恢复到65-70 米。利用白洋淀下泄水量,补充赵王新河生态用水。(省水利厅牵头)
3 推进水生态综合整治
维护陆域生态。开展太行山区水土保持工程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到2020年,重点水库周边新增水源涵养林150 平方公里。在平原区县主要入淀河流两岸、道路节点、荒地、废弃鱼塘、低效农用地等区域实施造林绿化建设,到2020年,保定市完成造林1400平方公里,山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5% 以上。(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水利厅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政府负责)
恢复水生态。在府河、瀑河、孝义河等主要河流入淀区域建设 湿地公园2处,有效维持和改善淀区水质。科学实施淀内重点区域底泥清淤,清理非法围堤围埝,实施退养还湿、退耕还湿、退居还湿等工程,加快淀区生态恢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政府负责)
强化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唐河污水库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继续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2018 年底前完成安新县和雄县排查出的5 条黑臭水体治理修复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继续实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力争2018 年底前全部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工业污水达标整治专项行动
1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全省八大水系干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源 地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石油加工、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 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根据控制单元水质目 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白洋淀及周边地区统一制定和实施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张家口、承德等西部涵养区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管 控;大清河、子牙河和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地下水超采区限制高耗水 行业准入。造纸、焦化、氮肥、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 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换。(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参与,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 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促进产业合理聚集。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建在工业集聚区。 对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化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推进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满足水法律法规 规定的工业集聚区集中,明确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确因不具 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明确保留条件,其中直排环境企业应达到排入水体功能区标准;2018 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就此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区域的环境监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强化环境硬约束,深度整治“散乱污”企业,推动去除落后和过剩产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环境质量超标地区,要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进程,制定并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地方标准。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 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推进清洁化改造,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2 推进全面达标排放
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监管。2018 年底前,各地完成所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 排偷放等问题;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同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根据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现将所有工业污染源纳入在线监 测范围,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 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 处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持续保持环境 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 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 严格工业集聚区治理
分类推进设施建设。以水质不达标区域为重点,加快对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全面自查整改,分类处理水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滞后的工业集聚区。加快完善工业集聚区配套管网、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推进“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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