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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 | 环境执法将规范 环境执法“最强音”再释放

时间:2019-03-19 14:2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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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

加快制定长江保护法,解决“九龙治水”问题

由于长江生态环境历史欠账较多,问题突出,流域立法落后于国家立法,导致众多的管理机构难以在流域综合管理中发挥合力作用。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实施,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长江保护立法的形势日趋紧迫,人民群众期盼日益增强,“建议全国人大进一步加快长江保护法立法进程”。

“应明确这部法律的立法定位,使之成为长江大保护的根本之法 。”周洪宇表示,我国涉水法律一共有四部,分别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拟制定的长江保护法应明晰与四部涉水法律的不同侧重点,这应是实现该法法律立法功能和目标的首要任务。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长江立法并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长江保护立法应摒弃就保护谈保护或者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制度“搬家”的简单思维,突破利益固化藩篱、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以整体性思维制定综合性的《长江保护法》。

“为长江立法绝非简单的赋予管理权问题,也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立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建立不同利益的协调平衡机制,通过法律调整尽可能的把各种有冲突的利益进行排序,形成协调稳定的社会秩序。”她解释说,长江保护法要摒弃就保护谈保护,就政府部门职责去谈立法,而是应充分考虑长江流域保护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诉求、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采用综合立法模式。

长江保护法应以“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为基本宗旨,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格局,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提高区域水资源保障能力,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

黄河流域潜在风险突出,建议制定《黄河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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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已有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由于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禀赋与生态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迫切需要从流域整体性、系统性以及发展与保护的协调性出发,出台专门的法律,将国家有关法律制度与黄河的特点和实际紧密结合并使之具体化。

只有将黄河流域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由任务层面提升为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黄河流域水资源严重短缺、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生态安全风险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产生的根源。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谢德体

长江保护立法要强调保护优先,合理开发

依法遏制长江水污染加剧和生态退化的态势,推进生态环境修复,确保长江饮用水质和生态安全,确保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他指出,长江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水资源供需矛盾依然突出、水资源保护压力加大、水生态系统功能受损、水土保持任务繁重、岸线开发利用粗放以及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

长江保护立法原则应强调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修复,永续利用,并注意与“四法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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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浙江省水质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刘锐

推行农村污水治理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体系

我国尚未建立设施长效运维的保障体制机制。具体表现在农村污水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标准规范不完善;农村污水治理的顶层设计引导不充分,政策要求未能一步到位;尚未形成有效的运维和监督管理机制;农村污水治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不到位。

国家在全国大范围推行农村污水治理之前,组织各地加强试点研究,加强顶层设计与引导,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

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为“共抓大保护”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在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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