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污泥处理处置)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及固体废物,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大气污染物处理)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确保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在线监测与信息公开)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安装流量计量设备、水质在线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国家、市和区三级污染源监控平台稳定联网,同时向社会公开基础的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信息报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设施建设项目进度报市或者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或者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城镇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泥处理处置以及运营成本等信息上报工作。信息上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并确保上报信息的完整、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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