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推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快制定完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产业布局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制定我市钢铁、化工、建材、有色等重点污染行业规划环评,新、改、扩建重点行业项目应满足规划环评要求。
(3)严格环境准入,落实“生态立市”战略,推进“五转三降三加快”。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各自产业集聚区的特色主导产业,以突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和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划框子、定规则、强基础。各县(市)区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环境保护责任,珍惜有限的土地空间和环境资源禀赋,进一步强化环境硬约束,实现“五转三降三加快”。“五转”,即推动园区项目建设在空间布局上由分散向集聚转变,产能和投资规模由小向大转变,生产装备和工艺技术由低向高转变,产品由粗放向精细转变,产业链条由短向长转变;“三降”,即降低环境风险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率、降低危险废物产生率;“三加快”,即加快提升集中供热覆盖率、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使用率、加快提高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严禁新增低端落后产能项目,切实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项目“改头换面”搞跨地区污染转移,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环评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建设“天蓝、山青、水绿”的美丽焦作。
(4)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铸造、铝用碳素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项目,禁止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和企业。
(5)禁止新增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在园区外新建化工企业,对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一律不批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6)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行业不再实施市内产能置换,可根据需要实施骨干企业内部改造升级的装备大型化置换。
3.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落实。
(二)加大产能压减力度。
1.时间节点:2020年年底前全面淘汰退出达不到标准的落后产能和不达标企业。
2.主要任务:
(1)根据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强化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调联动,依据相关标准,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认真开展落后产能排查工作,全面淘汰退出达不到标准的落后产能和不达标企业。
(2)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取缔“地条钢”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2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打击取缔“地条钢”严防死灰复燃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化能办〔2018〕1号)等文件要求,落实“一机制、三制度”的长效监管机制,即部门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涉钢企业台账制度、“地条钢”制售企业主要设备监控制度和社会监督工作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问责到位。
(3)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炭素、棕刚玉、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窑、铸造、煤电等高排放行业淘汰标准。对不能达到相关标准、改造升级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停产限产、关停退出。
(4)逐步推进中心城区电解铝产能转换,淘汰单厂规模20万吨/年以下产能。
(5)淘汰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独立炭素企业,退出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企业。
(6)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退出单套装置30万吨/年以下的合成氨产能。
(7)淘汰2000吨/日及以下通用水泥(不含特种水泥)熟料生产线,直径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装备。
3.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三)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1.时间节点:2020年年底前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
2.主要任务:
(1)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坚持分类处置,采取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或搬迁入园措施。
(2)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一律依法关停。
(3)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帐式管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向乡村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起,每年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境保护问责。
3.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落实。
(四)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时间节点:2020年年底前不断深化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一刀切”。
2.主要任务:
(1)全面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加强错峰生产督导检查,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实施错峰生产。对评为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的,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
(2)结合全市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针对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在排污许可证上注明。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企业,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重污染天气不适宜频繁启停的,鼓励企业纳入错峰生产。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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