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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0日实施,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所有放宽

时间:2019-07-15 09:33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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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自7月10日起实施。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且按照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限值建设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其他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类共7项指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一方面严控排入功能水体的水质,另一方面放宽排入其他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要求,同时鼓励生态处理和尾水利用。

该标准实施后,可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运营管理,实现让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起来的目的,满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求,并将进一步推动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

征求意见稿(相关阅读:赶超北京,天津拟执行全国最严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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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加强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环保产业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文、孙猛、魏代艳、赵吉睿、刘佳泓、张骥、刘京伟、曹殿显、陈小明、魏恩棋、陈魁、王浩、崔家旭、荚秀艳。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技术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功能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相应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出水直接排入 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四类功能海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 GB 3838 地表水Ⅴ类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4.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 GB 5084 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 GB 11607 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 GB/T 18921 规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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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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