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25.1款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第3条 项目合作范围和合作期限
3.1项目合作范围
自生效日起,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
本项目的新建项目设施,是指:
3.2项目经营权
甲方已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的方式,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即由乙方负责新建垃圾处理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并享有获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及相关收入的权利。
3.3其他经营性业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开展其他经营性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甲方要求拟利用本项目设施开展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经营性业务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未来收益分享等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且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3.4.2合作期满的处理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所有项目设施及相关权利。甲方有权依照届时适用法律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
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5经营权的排他性及其处分限制
3.5.1甲方承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及合作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对项目设施的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甲方授予乙方对合作区域的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除非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经营权、不减少经营权的内容、不再将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3.5.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4.2融资责任
4.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并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
4.2.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实现项目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的,应当按照本合同和《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3 融资担保
4.3.1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其按约定享有所有权的项目设施、项目收益权或其他权益上设置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相关融资文件应及时提交甲方备案。
4.3.2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设置项目设施抵押或项目收益权等权利质押的,乙方应在移交日前解除全部项目设施的抵押和项目收益权等权利的质押等担保措施。
4.4 融资及担保的限制
4.4.1除因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所需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以本项目进行融资。
4.4.2除为本项目融资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项目设施或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出售、转让、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交由第三人使用或设定权利负担。
4.4.3项目融资文件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日内将为本项目融资签署的所有融资文件报经甲方备案。
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中包含融资方承诺的下列条款:
(1)只要本合同(含附件)有效,融资方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2)如融资文件中包含了融资方介入权的约定,即当乙方违反融资文件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融资方利益时,融资方可以行使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乙方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但融资方行使上述介入权时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a. 融资方通过书面方式将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事件通知甲方;
b.给予乙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日内纠正此类违约的权利;
c.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融资方对违约事件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d.纠正期满时,乙方违约事件持续的,融资方行使权利应以不妨害和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如在纠正期内,触发融资方直接介入的重大风险解除或者乙方提供融资方能接受的补充担保措施后,融资方应停止介入。
(3)其他约定:
4.5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4.5.1双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开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在不影响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专用账户中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4.5.2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款项支付,须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又无正当理由的,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支付影响项目进度的,甲方有权从其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金额并代乙方支付,不足部分将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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