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农村医疗机构污水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GB18466标准要求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4农家乐等经营性活动生产的废水应经预处理达到GB/T31962相关要求,且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量和水质要求,方可纳入处理。
4.5 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技术。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再利用。
4.6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中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合理处置,处置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排放污泥农用的应满足GB 4284的要求,排放污泥用作园林绿化的应满足GB/T 23486的要求。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标准执行
5.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年**月**日之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5.1.2 设计处理规模500m³/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物参照GB18918执行。
5.1.3 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与处理设施规模,将大于20 m³/d(含)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各标准适用情况见表1。
5.1.4 小于20 m³/d(不含)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回用的,应达到相应的回用标准;确不能回用的,建议选控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和氨氮(NH3-N),其基本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本标准的三级标准的浓度限值。
5.2 标准限值
经处理后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质,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5.3 污水回用
出水回用于农田灌溉应满足GB5084的规定,回用于渔业应满足GB11607,回用于景观环境应满足GB/T18921。其它回用情形,达到相应的要求。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水质取样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
6.2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 91等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6.3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
7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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