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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时间:2020-06-04 13:04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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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5 风井及排气筒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气筒高度及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2 应在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造型宜结合周边景观综合考虑。

  7 辅助设计

  7.1 工艺管道

  7.1.1 地埋式城镇污水厂内各种管道沟渠应合理安排,避免相互干扰。

  7.1.2处理构筑物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并使管渠长度短、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

  7.1.3当管道布置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内宜敷设仪表电缆、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污水管、污泥管、再生水管,压缩空气管等,并设置色标;

  2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广播、电话、火警及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独立排水系统、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7.1.4管道防腐等防护措施应符合本导则第7.10节的规定。

  7.1.5应对各工艺段配水渠和回流渠应进行除臭与通风,并应符合本导则第7.8节的规定。

  7.2 电 气

  7.2.1 供电系统的设计宜按一级负荷设计。

  7.2.2 变电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的规定,且位置宜接近负荷中心,方便进出线、设备运输;

  2变配电间顶部应高于周围顶面,并做好防水渗水措施;

  3宜增设独立除湿装置;

  4 宜采用独立的新风系统。

  7.2.3 电气设备机房不应设置在易水淹处,安装于潮湿环境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潮防凝露措施。

  7.2.4高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不应采用油浸式设备,宜采用节能型干式变压器。

  7.2.5 地下厂区消防设备缆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耐火电缆,其他设备缆线应选用阻燃电缆;

  2桥架材质宜选用铝合金;

  3有防腐、防爆要求的用电设备布线,应采用穿金属管布线、暗敷。

  7.3 自动化系统

  7.3.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含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生产工艺控制系统、环境控制系统、安防系统、语音通讯系统等综合信息自动化系统。

  7.3.2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数据优化及数据分析功能;

  2 报表及曲线功能;

  3 远程工艺及设备监视功能;

  4移动APP应用功能;

  5风险监控及事件预警功能;

  6厂网联动调度指挥功能;

  7 应急响应功能;

  8 设备管理功能;

  9 接口协议管理功能。

  7.3.3 生产工艺控制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自动控制及仪表检测系统宜由中央控制和现场控制组成,应具备下列功能:

  1)中央控制系统应具备生产监视、过程控制、数据管理、报警管理、事件处理和报表及打印输出等功能;

  2)现场控制系统应具备污水污泥处理设备的自控和数据采集功能。

  2电力监控系统应多整个厂区的电气系统实施中央监控。

  7.3.4 环境控制系统应具备对通风、照明、温度、湿度和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监测等辅助附属设备进行智能化管理控制的功能。

  7.3.5安防系统由视频监视系统、移动巡检系统、门禁控制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巡检系统应具备人员巡检监管考核、巡检数据管理、巡检数据查询、巡检内容专家库指导、巡检设备状态自动化监测、声音图像上传功能等;

  2门禁系统应具备出入管理控制和防盗报警等功能。

  7.3.6 语音通讯系统应具备通过固定通讯、无线通讯等方式保证工作人员即时沟通交流的功能。

  7.3.7 自动化系统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和本导则第7.2节的规定,主要控制设备应采用冗余结构,包括控制器冗余、电源冗余、通信网络冗余及数据传输冗余。

  7.3.8 PLC应采用模块化结构的具有防腐蚀性涂层冗余结构的控制系统。

  7.3.9网络线缆和数据线缆等应接入地下箱体,实现地下箱体内运营商网络信号覆盖。

  7.3.10各信息系统应实现全系统的容灾备份。

  7.3.11各信息系统的数据应通过ETL传输至统一的数据仓库平台。

  7.4 仪 表

  7.4.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氨、硫化氢、甲烷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宜设置氧气测量仪和温/湿度测量仪,设置区域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预处理区域、生物处理区、污泥处理区域;

  2管廊、辅助车间、集水坑等巡检区域;

  3其他人员活动较密集区域、臭气易聚集区域、厂内低洼处。

  7.4.2进出口均应设置水量、水质监测仪表,工艺段也应设置氧化还原电位计、污泥浓度计、液位计和溶解氧仪等工艺参数监测仪表。

  7.4.3 集水坑、提升泵房等区域最低处应设置液位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7.4.4检测仪表应选用带现场显示变送器的智能化仪表。

  7.4.5 所有仪表选型应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久耐用的原则并根据现场的工况、环境以及介质要求选取。

  7.5 照 明

  7.5.1地下箱体内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灯光照明设备应选用具有防潮、防腐蚀功能的低温节能型照明灯具,对有防爆要求的地方应采用防爆灯具。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不同工况的不同照度进线控制,提高照明效率及有效节能。

  7.5.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区域照明标准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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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供暖与空调

  7.6.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内部热湿环境保障宜优先采用通风方式,当通风不能保障室内环境要求时,应设置空调或供暖系统。

  7.6.2 二次沉淀池等未加盖池体所在区域宜设置暖风机或预热送风,防止墙体结露、设备腐蚀。

  7.6.3 空气湿度较大的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对变电所、配电室、中央控制室等含有电气设备的房间除湿。

  7.6.4 当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宜进行余热回收。

  7.6.5 通风、空调及制冷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备用设备:

  1 防毒、防爆通风设备,设备停止运行会造成安全事故,或仅允许设备短时间停止运行时;

  2 通风、空调及制冷设备,设备停止运行会造成所负担区域工艺系统运行异常,且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事故,危害较大时。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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