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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时间:2020-06-04 13:04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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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消 防

  7.7.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结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火灾危险性分类和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7.2全地埋式污水处理厂的防火设计应经消防专项评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操作巡视层的单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应取不大于5000m2,同时最远疏散距离取70m;

  2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3人的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3 对于管廊层的防火分区的面积应取不大于5000m2,同时最远疏散距离取200m。

  7.7.3 爆炸危险性场所应采用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7.7.4 防爆区内工艺仪表应采用安全型仪表及隔爆型一次组件。

  7.7.5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集中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7.7.6 消防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设地面积水收集和排水系统。

  7.7.7 当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重要区域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7.8 除臭与通风

  7.8.1 应对臭气源头采取控制措施,格栅池、沉砂池、生化处理池、脱水机及料仓等主要臭气源,应作除臭处理。各区域计算除臭风量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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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2 臭气收集风管应合理布置,管路系统应进行阻力平衡计算,各分支管路阻力的不平衡率不应大于15%。

  7.8.3 可采用生物洗涤过滤、生物洗涤、雾化喷洒、活性炭吸附和高能离子处理等技术进行臭气处理。

  7.8.4 臭气源所加的防护盖、罩及支撑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臭气收集风管应采用难燃玻璃钢或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生物除臭装置主体框架及外壳应选用玻璃钢、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

  7.8.5 臭气收集处理应选用噪音小、能耗低的高效引风机,风机壳体和叶轮材质应选用玻璃钢等耐腐蚀材料。

  7.8.6 通风系统宜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气体检测仪表联动控制,同时宜采用远程集中控制系统进行监测与控制。

  7.8.7 通风系统风管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

  7.8.8 各区域通风量可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鼓风机房等房间可按排除余热计算通风量,各区域换气频率取值宜符合表7.8.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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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10进水及预处理区、生物处理区、污泥区等区域应封闭并保持微负压状态。

  7.9 噪声控制

  7.9.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地下厂区设备宜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

  7.9.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将管理用房与机房分开,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等机房内应采取降噪措施。

  7.9.3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加盖池体应通过优化水力设计来降低噪声。未加盖池体所在空间区域较大时,宜采用局部设置吸声体或对壁面进行声学处理的措施消除混响。

  7.10 防 护

  7.10.1防腐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等级不得低于二级,防腐等级应根据介质的腐蚀性等级和防护层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2宜采用同一种材料同时满足防腐和防水要求;

  3 宜选用柔性无缝防水方案进行防腐防水设计;

  4 应对电气元件进行防腐防水处理。

  7.10.2地下厂区应设计良好的排水系统,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城镇防洪标准。地下厂区出入口应设置雨水排水沟渠,连接处可设置遮雨棚,防止雨水进入地下厂区。

  7.10.3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涝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提高进水区域操作标高;

  2应设置进水速闭措施,设置速闭阀门和电动闸门双重安全保障措施;

  3 应设置排水设施及应急超越管道;

  4 地面层设计场坪宜高于场外道路0.5m。

  7.10.4地下厂区应考虑防断电措施,配备柴油发电机等备用供电设施。

  8 施工与调试

  8.0.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施工与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141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的规定。

  8.0.2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基坑施工应结合地质条件和基坑周边环境,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141、《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规定。

  8.0.3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地下厂区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镇供排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DB33/T 1149 的规定。

  8.0.4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池类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8.0.5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分别进行设备试运行和系统联动调试。

  9 工程验收

  9.0.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运营等单位参加。

  9.0.2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的规定。

  9.0.3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验收时应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地面层厂界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规定,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9.0.4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时功能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功能性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的严密性试验;

  2 管线工程的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

  3 厂区配套工程及其他工程涉及的功能性试验等。

  9.0.5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时,污水、污泥处理设备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规定,工艺过程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运行指标应达到工艺要求。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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