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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规程》(报批稿)

时间:2020-10-21 09:22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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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执行排放标准;

  3 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能力。

  4.3.4 排水口调查应摸清排水口的类型、污水来源和存在问题,掌握排水口排放和溢流的水量与水质特征,为制定管网上游雨污分流改造方案提供依据。

  4.3.5 排水口调查应明确排水口的类型、位置、形状、材质、受纳水体及水质、排水口标志标识设置等情况。

  4.3.6 根据管道排查的结果对排水口进行编号,排水口类型编号应符合表 4.3.6 的规定。

  4.3.7 排水口调查的内容应符合表 4.3.7 的规定。

  4.4 调查成果

  4.4.1 调查成果应由各类调查记录表、调查成果图和调查报告组成,调查报告应明确问题清单,并提出治理对策和时间要求。

  4.4.2 污水源头的调查成果应以排水片区为单位梳理成册,调查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排水片区划分及排水片区总平面图;

  2 片区内生活小区、工业园区、六小行业和其他排水户的自建排水设施情况;

  3 现状地下排水管网、处理设施、排水口等公共排水设施情况;

  4 片区排水系统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5 片区内主要水体现状水质监测。

  4.4.3 公共排水设施的调查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网调查成果应包括设施量清单、排水设施问题清单表和现状排水平面图等,委

  托第三方调查的应形成调查报告,问题清单表填写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D 的规定;

  2 处理设施调查成果应包括设施清单、问题清单及现状排水平面图等;

  3 排水口调查成果应形成排水口公示表、排水口基本情况表等,填写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E 和附录 F 的规定。

  4.4.4 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应根据地形图为底图,结合调查成果通过 CAD 绘制排水平面图,排水平面图的内容应符合表 4.4.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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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 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进行检验和校对。

  4.4.6 各类调查成果宜符合管网信息化、智慧化建设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信息化平台,对排水管网进行静态和动态的监管。

  5 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设计应基于调查的结果进行,遵循统筹考虑、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雨水和污水的排放需求。

  5.1.2 设计时应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降低工程造价。

  5.1.3 污水主次干管设计应统筹考虑上游道路周边地块污水的接入及下游污水系统标高衔接的要求,强化污水管网的系统性。

  5.1.4 管材应综合比选,确保安全、适用、经济和耐用,便于运行管理。

  5.1.5 隔油池、化粪池、沉淀池等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的规定。

  5.1.6 公共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的有关规定;建筑内部和立管的雨污分流改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的有关规定。

  5.1.7 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按照标准实施改造的区域或排水户,建设单位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1.8 待改造项目应结合场地条件,并根据当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要求,宜融入海绵城市设计理念。

  5.2 生活小区

  5.2.1 已有雨、污水管道的改造区域,应对照问题清单,对错接、混接和渗漏等问题进行整改修复,不得设置或新增合流制的截污设施;已有合流制截污设施的改造区域,应查清源头,逐一分流后取消。

  5.2.2 改造区域内只有一根合流管的,实施改造后应形成雨水和污水两套独立的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管道能满足使用条件的宜保留做为雨水管使用;

  2 原管道已不能满足使用条件的必须整体实施改造;

  3 受客观条件限制,改造区域内无法同时埋设两根管道的,在确保污水收集的情况下,对雨水可采用散排或雨水沟(渠)排放。

  5.2.3 无化粪池的小区,宜增设化粪池;对增设条件不足的小区,应在接入市政污水预留井前增加格栅。

  5.2.4 屋面雨水管应独立设置并接入室外雨水系统。

  5.2.5 阳台立管存在被洗衣水等污染的实施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民住宅应采用增设独立的雨水立管或污水立管方式,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2 阳台污水立管接入地面污水管前应设置防臭气装置;

  3 新增雨污水立管不宜使用弯头;

  4 受实际条件限制无法增设立管的,宜采用智能雨污分流装置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5.2.6 阳台水分流设置智能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面雨水系统不可进入智能雨污分流装置;

  2 智能雨污分流装置按安装位置的不同可分为立管式、埋地式和集中式三种;

  3 设置时应优先采用立管式或埋地式智能雨污分流装置,埋地式宜每1幢~2幢房子设置一个;

  4 受管网标高等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立管式或埋地式雨污分流装置的,可采用集中式雨污分流装置。

  5.2.7 垃圾房(清洗点)应进行密闭化改造,垃圾房(清洗点)内四周应设置排水及沉淀过滤设施;无条件改造的露天垃圾堆放点(清洗点),应设置专用冲洗水收集及沉淀过滤设施,并防止雨水混入。

  5.2.8 空调冷凝水、景观水池水、游泳池整池换水应排入雨水系统。

  5.2.9 新建小区内不应设置露天洗衣台(点)。需要保留的洗衣台(点)时应设置洗衣污水收集设施,并防止雨水混入。

  5.2.10 对现状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存在缺陷的小区配套公建单位,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接入市政管网,并设置相应预处理设施,不得与小区共用管道,并定期对预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对现状已设置排水系统并接入小区排水管道的小区配套公建单位,宜进行分离改造,对污水进行预处理,消除其对小区排水的不利影响。

  5.3 工业园区

  5.3.1 工业园区内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雨、污水收集系统完备,管网布置合理、运行正常。

  5.3.2 工业园区内污水排放应满足纳管要求,不符合纳管要求的应按规定建成符合要求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使污水达标排放。

  5.3.3 有污染的区块宜建立初期雨水收集池,受污染的初期雨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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