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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规程》(报批稿)

时间:2020-10-21 09:22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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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调 查

  4.1 一般规定

  4.1.1 调查应遵循系统排查和应查尽查的原则,并按点、线、面结合的方式有序开展。

  4.1.2 调查前应以排水系统单元或街道、镇行政区为依据划分排水片区。

  4.1.3 排查区域范围应利用已有的竣工图和成果等筛选确定,调查方式应分为人工调查和设备探查。

  4.1.4 调查对象应包括排查区域范围内的污水源头和公共排水设施,调查对象及内容应符合表 4.1.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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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5 管网调查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 和《管线要素分类代码与符号表达》CH/T 1036 等规定。

  4.1.6 调查人员应收集整理排水户的资料并进行调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已登记的排水户资料应进行梳理,收集现有排水户的具体名单、位置和行业性质等,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2 对尚无资料的排水户应开展入户调查,查看内部排水设施、排水规模和与市政接管井位置等;

  3 调查中应核对排水户现排水方式与排水许可证登记的是否相符,并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排水户普查登记表,收集排水设施图纸,登记表填写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发现排水户存在问题时,应填写排水户问题清单表并出具处理意见,问题清单表填写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B 的规定;

  4 片区内调查完成后应整理收集的资料并填写排水用户统计表,统计表的填写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 的规定。

  4.1.7 调查人员应对现有排水管网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现场调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相关资料的,调查人员应比对图纸与现场的情况是否一致,存在出入时注明并更正;

  2 没有相关资料的,调查人员应开展专业调查并形成调查资料;

  3 调查时发现排水设施存在问题的,调查人员应填写排水设施问题清单表并出具处理意见,问题清单表填写格式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4.1.8 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建立、核查并完善排水管网档案信息。

  4.1.9 排水管网档案宜建立 GIS 的系统进行管理,系统应具备录入、查询和分析等功能。

  4.2 污水源头

  4.2.1 污水源头应分为生活小区、工业园区、六小行业和其他。

  4.2.2 生活小区应重点排查雨污分流情况及附属设施产生的污水的预处理设施配套设置和污水处理情况。

  4.2.3 生活小区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雨水管和污水管的破损情况;

  2 阳台洗衣污水排放情况;

  3 小区周边配套公建单位的污水预处理、接管情况;

  4 路面、屋顶雨水口、雨水收集沟渠堵塞、杂物等情况;

  5 屋(户)外立管、排水管等接管、破损等情况;

  6 小区内游泳池、景观水体的排水情况;

  7 雨水、污水总出口接管和排放情况;

  8 小区内生活垃圾转运点和清洗点污水排放情况;

  9 地下排水管网情况;

  10 排水设施日常检查维护情况;

  11 地下室和花园的雨污水排放情况。

  4.2.4 工业园区应在雨污分流调查的基础上调查各类污水之间的分质、分类(预)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和相关企业附属设施污水的预处理等情况。

  4.2.5 工业园区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企业信息;

  2 工业园区内部的管网情况;

  3 工业园区范围内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设置、运行情况;

  4 工业园区内部雨污分流情况;

  5 工业园区排水许可证登记情况。

  4.2.6 园区外工业企业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排水方式与排水许可证登记的是否相符;

  2 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3 雨污分流是否符合排污纳管的要求;

  4 雨、污水排放应符合雨污分流改造及环保的要求;

  5 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运行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 现状场地对于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的技术措施的排查情况说明。

  4.2.7 六小行业的调查应包括等小餐饮、洗车、美容美发、洗涤、旅馆和洗浴等小行业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及污水预处理设施情况。

  4.2.8 六小行业应在雨污分流调查的基础上调查下列内容:

  1 涉餐饮污水的隔油设施、油水分离装置等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2 涉洗车、汽修等含泥、砂、油污水的沉砂池、隔油池设施、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3 涉洗浴、美发、住宿等含毛发污水的毛发收集井和毛发收集器等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4 移动摊贩的含油污水倾倒和处理情况;

  5 排水设施及预处理设施检查维护情况。

  4.2.9 其他调查应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学校、医疗机构、图书

  馆、体育馆、加油站、公共厕所、在建工地、大型综合体、酒店宾馆和办公楼等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情况。

  4.2.10 其他调查应在雨污分流调查的基础上调查下列内容:

  1 涉实验室污水的各类实验室污水规范处理及接管情况;

  2 涉食堂或餐饮污水的隔油设施、油水分离装置等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3 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污水消毒处理及接管情况;

  4 含油污水的隔油设施设置、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5 菜场、农贸市场等含渣、砂等的污水、隔渣、格栅设置及沉淀池等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6 涉洗浴、美发、住宿等含毛发污水,涉洗车、汽修等含泥、砂、油污水的调查应符合本规程 4.2 节的规定;

  7 涉化学品的污水排放情况;

  8 涉公共厕所的化粪池设置、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9 在建工地类沉淀池、化粪池、隔油池等设置、运行及接管情况;

  10 在建工地回用水的利用情况;

  11 雨水口、雨水收集沟渠堵塞、杂物、倾倒污水等情况;

  12 地下排水管网情况。

  4.3 公共排水设施

  4.3.1 公共排水设施的调查应包括排水管网、处理设施和排水口。

  4.3.2 排水管网的调查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网基本情况:管网位置、管径、连接关系、管材、走向、管道构筑物或附属设施等基本信息;

  2 管网服务范围;

  3 管道是否存在渗漏、混接、错接、破损、淤堵或错位等问题;

  4 管网是否满足现状排水的需求;

  5 截流井、泵站等设施设置的位置等。

  4.3.3 处理设施的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进、出水的浓度、水量;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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