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审查把关
(九)依法依规召集审查。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法规执行。
(十)探索审查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已经发布“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的省份,其行政区域内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由生态环境部委托其所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审查意见抄报生态环境部;具体委托工作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需求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请。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衔接,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统筹安排。
(十一)突出审查重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以及衔接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情况,规划方案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说明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进行审查,重点关注产业园区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形成客观、公正、独立的审查意见。
四、切实发挥效力
(十二)聚焦产业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防范环境风险为核心,系统梳理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明确制约产业园区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因素,落实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工作部署,调查产业园区主要污染行业、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减排潜力,预测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对规划的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发展规模、建设时序、运输方式及产业园区循环化和生态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推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十三)优化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深入论证园区所涉及的集中供水、供热、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选址、规模、工艺、建设时序或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方面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十四)推动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生产、使用、贮存等的产业园区,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重点关注对周边生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强化产业园区环境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从产业园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响应与管理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建立责任明确、联动有序,涵盖企业、产业园区、地方政府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对入园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指导。
五、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十五)强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指导。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规划审批机关采纳的,其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简化内容包括: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符合时效性要求的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入园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相关评价内容。
(十六)探索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试点。鼓励满足如下条件的地方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试点改革工作:产业园区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发布或授权制定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严格环评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等,对入园建设项目污染和环境风险能有效防控;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开展试点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照省级政府规定,明确上述试点工作的具体范围、任务及要求,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成效、存在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并将试点工作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试点期限不超过2年。产业园区内共用污染治理设施或废水排放口的排污单位,要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管理,明确责任。
六、切实加强监管
(十七)加强对规划环评质量的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基础资料严重失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为规划优化调整提供技术支撑,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予以处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未开展规划环评、未落实相关要求,或在组织开展环评时存在弄虚作假等失职行为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范规划环评审查专家库管理,对审查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失职行为的,依法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应通报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生态环境部将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跟踪监管长效机制,定期调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监管。重点检查编制质量及规划环评落实情况,对编制质量差、规划环评落实不力的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处理。
(十八)强化对规划环评效力的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实施跟踪监管,依法对已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及时组织核查,评估规划环评实施效果及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主要原因,根据核查情况向规划审批机关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修订规划或者采取改进措施的建议。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强化对重污染或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产业园区的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十九)加快推动信息化建设和成果共享。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省级及以下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及时理清行政区域内产业园区底数,加快推动规划环评报送、规划环评审查及落实情况、公开与通报等信息化建设,推进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成果的共享共用。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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