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国东
为了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管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水产养殖业协调发展,《条例》明确了畜禽禁养区、畜禽限养区范围,并对畜禽养殖场所的规范建设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管理作了明确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水环境,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秦鹏
《条例》一方面明令禁止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并设定相应的罚则,另一方面对养殖户的标准也从《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规定的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五十头,降低为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二十头,直接扩大了执法范围,为切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迈出了关键一步。
04
加大保护力度 完善“分级保护”制度
重庆日报:《条例》将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这一点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
张山
《条例》将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遵循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设置了禁止性行为。
李建勋
我市位于三峡库区腹心地带,饮用水水源保护不仅关系到三千万重庆市民,更关乎长江中下游3亿多人的饮水安全。重庆境内河流众多,水体环境复杂,再加之人类活动强度较大,污染源分散、面广量多,治理难度大,水质安全形势严峻。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对确保三峡水库淡水资源安全和三峡工程运行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余国东
《条例》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增了“禁止新增农业种植”等规定。同时,针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作出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取水单位饮用水水源的有关监管职责。
秦鹏
《条例》不仅结合我市实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更为细致且严格的规范,并设定相应罚则,而且还进一步强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控和应急措施,比如明确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和桥梁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建设相应的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等。这既体现出了地方立法的因地制宜,也反映出了地方对科学立法的躬身践行。
编辑:赵凡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