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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超定额水价制度”的特色做法

时间:2020-12-14 09:19

来源:E20 供水研究中心

作者:易小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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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少不了各项考核,其中就包括对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制度推进情况的考核。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于2017年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文件)的文件中明确指出“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规定的时限将至,小编梳理了各地超定额制度中的特色内容与诸君共享。

发改价格〔2017〕1792 号文件旨在全国范围内的大力推进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制度的落地,但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各地方必须要按照某个统一的标准执行,而是以指导性意见给予各地方政府在政策制定上的宽松度。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以不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用水的前提下敦促各地加强节水发展的意识,提升节水效率。

当前我国多地的人均水资源量已经低于严重缺水线,《国家节水行动计划》的出台也说明了节约用水已经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政府将会重点推进的工作。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制度实施的主要对象为非居民用水户,也就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群体。面对这一类群体,节水政策既要能达到促进节水的而效果,又不能对正常的经济生产活动造成影响。这将是各地制定地方性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制度时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小编从全国各地的政策中挑出较为有特色的几种“巧思”与大家分享,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你认为合理做法。

巧思 1:用水额度核定可以合情又合理

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制度是相较于超计划而言更加精细化的管理方式。既然是精细化管理,量的核定就非常重要。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制度的核心就是“定额管理”,用水额度核定的精确度是这一制度管理的成效能否达到预期“促节水”效果的关键。

纵观省级指导意见的文件中对于如何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的额定用水量的规定,大多数地方是以现有地方性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作为参考;同时,鼓励当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当地非居民用户的实际用水情况制定更为精细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这样看来已有用水定额标准的地方似乎只要对照标准文件就能核定出对应行业的用水定额。其实不然,考虑到现实情况中不少地区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文件出台已经超过 5 年,甚至有些已经出台近 10 年。随着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发展,很多高效节水型的生产方式被应用于部分行业。如果核定用水额度时依旧按照过往的用水定额标准,核定出的额度很难在实际应用中起到促进非居民用水户向高效用水转型的效果。因此,很多地方的政府鼓励下辖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连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已有标准的基础上重新核定生产方式变革较大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这样看来没有地方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文件,或是文件过于老旧不适应现在的情况是不是就无法推进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了呢?针对这种情况,很多地区对额度核定的方法做了两手准备。例如,河北和山东等地文件中就提到对于用水定额的核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定额法和统计法。定额法就是前文提到的用标准定额和非居民用水户被考核的指标数量(如产量、车间数量、开工天数等)的乘积核定额度。

定额法适用于已有用水定额标准的行业、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水户。统计法则更便于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尚未制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情况。统计法通常是以用户前三年用水量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定额的划分依据。

这样采取两种额度核定方式的地区既考虑到存在部分非居民用水户的条件还不充分满足定额法核定水量的情况,可谓合情;同时,对于用水定额标准覆盖到的行业还不够全面的情况有相应的处理方式,能够保障在定额标准制定的过渡期内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稳步推进,可谓合理。但这样的方式在推进中也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诸如,如何判定用水户是否具备定额考核条件?新建的工厂没有过往用水量信息,但又不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情况下用水额度要如何核定的问题。

巧思 2:明确区分“促”与“限”

发改价格〔2017〕1792 号文件提出对“两高一剩”等行业要实行比一般行业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国家鼓励各行各业向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生产方式转型,同时,也严格限制了非此类行业的生产活动。因此,水资源的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制度的制定也是紧贴这一思想,许多地方的超定额制度中单独设置了针对“两高一剩”等行业的更严格的标准。

限的方式主要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标准严格化的方式分为三种:调档位、调倍率、档倍双调。

调档位主要分为两种:

1)适当的调低对“两高一剩”等行业超额用水的档位划分比例,例如,一般非居民超用分档为【定额内】【超定额 20%(含 20%)】【超定额 20%以上】三个档位,针对“两高一剩”及限制退出类行业的非居民的超定额累进管理档位划分为【定额内】【超定额 10%(含 10%)】【超定额 10%~20%(含20%)】【超定额 20%以上】;

2)适当增加分档数,例如,一般非居民超用分档为【定额内/超定额 20%(含 20%)/超定额 20%以上】三个档位,针对“两高一剩”及限制退出类行业的非居民的超定额累进管理档位划分为【定额内/超定额 20%(含 20%)/超定额 20%~50%(含50%)/超定额 50%以上】

调倍率则为采用和一般非居民相同的档位划分但是每当的加价费率取值更高。例如,对一般非居民的三档加价费比为【 1:1.2:1.5】,对于“两高一剩”等行业的则为【 1:1.8:2.3】,甚至更高。

档倍双调则更好理解,就是不仅执行更严格的分档线,同时还对相同档位内的超额用水执行更高的加价费率。以上几种更为严格的加价管理目的是通过限制水资源不合理消耗的生产方式来促进行业加快转型。

当然,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不仅针对行业有“限”,制度中对于非居民用水户的个体同样有“限”,并且常见的方式为“限制+奖励”。例如,有些地区的超定额制度中提到用水户需要完成水平衡测试或是节水管理水平考核,此类测试的结果将会影响非居民用水户额定用水量的核定。例如,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为用户以往用水量与节水水平系数的乘积,节水效率高则节水水平系数大,反之则越小。这也就是说在以往用水量相同的情况下,节水效率高的非居民用水户下一年的用水额度会比节水效率低的用水户更多;节水水平系数低的非居民用水户也可以通过整改提升节水效率,在新一轮的考核中获得更高的节水水平系数从而获得更高的用水定额。与之类似的还有华东地区某城市提出的“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这一原则下节水管理的成效对于核定定额水量的增减可谓更加“赏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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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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